中高齡就業計劃 中高齡就業計劃

「中高齡就業計劃」旨在透過向僱主發放在職培訓津貼,鼓勵僱主聘用年滿40歲或以上的失業求職人士,擔任全職或兼職長工(兼職指(1)按連續性合約(註)聘用;及(2)每星期工作少於30小時或每四星期工作少於120小時),並為他們提供在職培訓,讓他們盡快適應新的工作環境,掌握工作所需的技能。合資格僱員完成計劃下的在職培訓後,聘用60歲或以上失業或已離開職場的年長求職人士的僱主,可就每名僱員申請每月最高達5,000元的在職培訓津貼,為期6至12個月;聘用40至59歲失業求職人士的僱主,則可就每名僱員申請每月最高達4,000元的在職培訓津貼,為期3至6個月。

此外,勞工處在2024年7月15日推出為期3年的「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對象為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的40歲或以上人士。聘請「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參加者的僱主可同時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為參加者提供在職培訓。勞工處會向合資格僱主發放在職培訓津貼,並相應延長僱主在「中高齡就業計劃」可獲在職培訓津貼的期限。40至59歲僱員的在職培訓期固定為6個月,60歲或以上僱員的在職培訓期則固定為12個月。僱主須填妥並遞交適用於「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的《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845KB)

(註)

「連續性合約」的新規定於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他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

  1. 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及
  2. 僱員的工作時數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 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
    2. (當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為有關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

@ 由於新規定沒有追溯力,在此日期前的僱傭期,僱員須連續受僱於同㇐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