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就業計劃

僱主常見問題

有關聘用中高齡人士

  1. 僱主聘用中高齡人士時可留意什麼事項?

    僱主可按企業的個別情況,以靈活的聘用模式僱用中高齡人士,藉此營造合適的工作條件及環境,以吸引他們投入勞工市場。僱主並可因應中高齡人士的能力、專長和身體狀況,編排合適的職務及工作流程。現代人的人均壽命延長、健康改善、教育水平提高;而社會上要求高體力的工作亦較以前減少。這些因素為中高齡人士繼續留在職場工作創造更多可能性。僱主可不時檢討他們的退休政策,為中高齡人士提供更多就業機會。

    僱主應留意,所有僱員,不論年齡,都有機會獲得聘用和得到相同的僱用條款和條件,以及可享有與職級、職責、年資、經驗及其它特別情況相配的福利、設施及服務。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必須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勞保),承擔僱主在法律之下的責任。僱主應了解勞保保費是按風險評估而定價。保險公司一般會就不同行業/工種的風險程度、其僱員總收入及相關因素來計算保費,例如:有關僱主過往的索償紀錄、有關僱主採取的職業安全及健康和風險管理措施、有關行業或工種的意外率及所需承擔的風險等,而僱員的年齡並非釐定勞保保費的主要考慮因素。

    如欲了解更多資訊,可參閱《共建銀齡友善職場─友善對待年長人士僱傭措施》《投購勞保知多啲》單張。

有關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下稱計劃)

  1. 僱主申請在職培訓津貼需要符合甚麼資格?

    請參考「僱主申請津貼須知」一段。

  2. 如僱主有興趣參加計劃,須辦理甚麼手續?

    如僱主準備僱用中高齡求職人士,必須盡快填妥《職位招聘表》或透過「互動就業服務」網站,以登記全職或兼職長工職位空缺,並可在表格上註明歡迎中高齡求職人士申請有關職位。有關職位空缺獲勞工處接納刊登後,求職人士獲悉職位空缺資料,視乎僱主選定的應徵方法,可透過勞工處轉介或直接聯絡僱主應徵。

    如僱主已僱用符合本計劃資格的求職人士,必須盡快填妥《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並於(i) 該職位空缺在勞工處刊登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及(ii) 該受僱員工入職後的首個月內,將表格連同商業登記證、學校註冊證或認可註冊團體證明副本,一併遞交至計劃辦事處。勞工處有權要求僱主提供受僱職位薪金及工作時數的證明文件(例如已簽署的僱傭合約)以作審查。如該求職人士尚未於勞工處登記,僱主須安排該求職人士盡快到任何一間就業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勞工處在核實申請後,本處會向僱主發出《初步批核書》。僱主即可根據《初步批核書》上的指定培訓期提供在職培訓。

  3. 有否規定哪些行業才符合計劃的資格?

    計劃沒有行業或工種的限制。只要僱主於勞工處登記全職或兼職(兼職即每星期工作18小時至少於30小時)長工職位空缺,有關職位空缺獲勞工處接納刊登後,聘用年滿40歲或以上,並在受僱日期前1年內失業不少於1個月的中高齡求職人士擔任有關職位便可參加計劃。此外,僱主亦須遵守計劃下的各項規定,詳情可參閱「僱主申請津貼須知」一段。

  4. 僱主如欲參加計劃,工資應訂定在什麼水平?

    工資必須符合《最低工資條例》的規定,聘用條款不得差於交予勞工處刊登的職位空缺條款。

  5. 僱主如何知悉那位求職人士是計劃下的一份子?

    符合計劃資格的求職人士需於受僱時年滿40歲或以上,並在受僱日期前1年內失業不少於1個月。如僱主已僱用符合本計劃資格的求職人士,而該求職人士尚未於勞工處登記,僱主須安排該求職人士盡快到任何一間就業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6. 僱主是否可以透過其他渠道聘用符合計劃資格的求職人士?

    可以。但僱主必須事先於勞工處登記該職位空缺。求職人士透過勞工處或其他渠道獲悉相關職位空缺資料後,視乎僱主選定的應徵方法,可透過勞工處轉介或直接聯絡僱主應徵有關的職位,而僱主在甄選合資格的求職人士後作出僱用。有關申請步驟可參考「僱主申請津貼須知」一段。

  7. 求職人士受僱後需要簽署甚麼有關計劃的文件?

    參加本計劃的僱主須遞交《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如申請較長培訓期(40至59歲的僱員的培訓期最長為6個月、60歲或以上的僱員最長為12個月),僱主須同時遞交《在職培訓計劃書》;完成在職培訓後須遞交《在職培訓津貼申請表格》。上述各份文件均須受僱員工同意並簽署作實。受僱員工會獲發文件的複印副本作參考。

  8. 僱主提交申請的數目有沒有限制?

    每間公司/機構於每一年度(即西曆6月29日至翌年6月28日)可提交上限80份的《在職培訓津貼申請表格》。

  9. 為何上限設為80宗申請?

    此舉為保障計劃的質素及善用資源。

  10. 勞工處會如何審核申請?

    除了審查申請表格及相關證明文件外,勞工處會派員到工作場所實地視察,以及要求僱主或受僱員工提供相關資料,例如商業登記證、僱傭合約、工資及出勤記錄、強積金供款記錄、培訓記錄、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及其他指定資料等,以作審查。

有關在職培訓

  1. 如何為新聘員工訂定在職培訓計劃?

    在職培訓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培訓,協助新聘的中高齡員工盡快適應新環境,投入工作,並掌握工作所需的技能。計劃沒有行業或工種的限制,聘用不同職位(包括非技術人員)的僱主亦可參與計劃。

    僱主須在本處指定的在職培訓期內委派一位富經驗的員工為指導員,以協助該受僱員工。在職培訓的內容或模式並無一定的規範,但須包括以下4項指定培訓項目:(i)認識公司/機構性質、架構及人事政策、(ii)公司/機構產品及服務知識、(iii)員工的職責及角色、(iv)工作的知識、技巧及流程,及揀選最少2項其他項目:(v)職業安全及健康、(vi)操作電腦或器材的程序、(vii)顧客服務技巧、(viii)工作場所衛生及清潔、(ix)其他公司/機構的指定項目。僱主可因應業務性質、受僱員工的資歷,以及個別工作崗位的需要而釐定在職培訓的內容。

  2. 為何每名指導員在同時間內不可為多於10名受僱僱員提供在職培訓?

    此舉為保障計劃的質素及確保僱員可得到更有效的在職培訓。

  3. 如僱主只承諾提供1個月的在職培訓給受僱員工,可否只是申請1個月的培訓津貼?

    不可以。僱主如要在「中高齡就業計劃」下申請培訓津貼,必須在勞工處指定的培訓期內為受僱員工提供在職培訓,在職培訓期一般為3個月(如僱員為40至59歲)或6個月(如僱員為60歲或以上)。

  4. 僱主如欲為符合計劃資格的求職人士申請較長培訓期,須辦理什麼手續?

    40至59歲的僱員的在職培訓期一般為期3個月,60歲或以上的僱員則為6個月。就一些值得給予較長培訓期的個案,視乎個別個案的職位、行業性質、僱員和指導員的經驗及培訓內容和形式等,經勞工處批核後,培訓期可延長。40至59歲的僱員的培訓期可延長至最多6個月,60歲或以上僱員則可延長至最多12個月。

    請注意,按審批準則,一些職位,例如:保安員、清潔工人、文員等的培訓期為3個月(如僱員為40至59歲)和6個月(如僱員為60歲或以上)。

有關在職培訓津貼

  1. 在職培訓津貼的金額有多少?

    聘用60歲或以上失業或已離開職場的年長求職人士的僱主,可就每名僱員申請每月最高達5,000元的在職培訓津貼;聘用40歲至59歲失業求職人士的僱主,則可就每名僱員申請每月最高達4,000元的在職培訓津貼。40至59歲的僱員的在職培訓期一般為期3個月,60歲或以上的僱員則為6個月。就一些值得給予較長培訓期的個案,僱主須提供詳細資料,經勞工處審批後,培訓期可延長。40至59歲的僱員的培訓期可延長至最多6個月,60歲或以上僱員則可延長至最多12個月。

    於合資格僱員完成計劃下的在職培訓後,僱主可向勞工處申請的在職培訓津貼金額計算如下:

    職位類別
    僱員年齡^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職位類別: 全職職位
    僱員年齡^: 40至59歲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僱員當月薪金*的50%,
    在職培訓津貼上限為$4,000
    僱員年齡^: 60歲或以上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僱員當月薪金*的50%,
    在職培訓津貼上限為$5,000
    職位類別: 兼職職位#
    僱員年齡^: 40至59歲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僱員當月薪金*的25%,
    在職培訓津貼上限為$4,000
    僱員年齡^: 60歲或以上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僱員當月薪金*的50%,
    在職培訓津貼上限為$5,000

    ^ 僱員在入職時的年齡。

    * 就本計劃而言,薪金指由僱主以金錢形式付給僱員的報酬,如任何工資、超時補薪、佣金、津貼 (如:勤工)、已放取的休假、假日及休息日薪酬,及強積金僱員供款,但不包括:(1) 代支款項 - 僱員因工作關係代僱主墊支的實報實銷款項;(2) 解僱補償 (如:代通知金及未放取的年假薪酬);(3) 年終酬金;(4) 合約酬金;(5) 屬賞贈性質或酌情發放的款項 (如:花紅/獎金/賞錢/非經常性津貼);(6) 按期付款(工傷病假錢) - 因僱員工傷而支付給僱員的按期付款;(7) 強積金僱主供款;及(8) 欠缺證明已發還的扣薪 (如:制服按金)。本計劃不會就上述(1)-(8)項的款項發放津貼。

    # 每星期工作18小時至少於30小時即屬兼職性質。

  2. 如何申請發放在職培訓津貼?

    於僱員完成計劃下的在職培訓後,僱主須於培訓期最後1個月的工資期完結起計的1個月內,或於終止僱傭關係及清付受僱員工的工資後的1個月內,遞交僱傭雙方已簽署的《在職培訓津貼申請表格》。在遞交表格前,僱主必須清付受僱員工的所有相關工資。勞工處確認提供的資料完整準確後,培訓津貼將會以支票形式一筆過發放給僱主。

  3. 如果僱傭關係在培訓期中途終止,僱主可否申請培訓津貼及要辦理什麼手續?

    若僱傭關係於在職培訓完結前終止,勞工處會拒絕所有在職培訓期不足1個月的申請。就在職培訓期滿1個月或以上的個案,勞工處保留按比例發放培訓津貼款額的權利。僱主如欲申請培訓津貼,須在僱傭關係終止後及清付受僱員工的工資後的一個月內遞交僱傭雙方已簽署的《在職培訓津貼申請表格》予勞工處考慮。

  4. 在什麼情況下,僱主的培訓津貼會被拒絕?

    本處如發現以下情況,會拒絕僱主的有關申請:

    • 僱主違反申請在職培訓津貼的規則及條件;或
    • 僱主無確切提供計劃下的在職培訓;或
    • 僱主未有負起《最低工資條例》、《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或其他法例下應有的責任;或
    • 僱主於在職培訓期間內給予受僱員工的薪金及/或相關聘用條款差於「初步批核書」發出時的情況;或
    • 僱主未能按時提交勞工處要求的資料;或
    • 僱主提供虛假不實的資料。

    有關資料可參考「僱主申請津貼須知」一段。

其他

  1. 參與計劃的僱主會有哪方面的得著?

    計劃向僱主發放的培訓津貼,有助增加公司的培訓資源。僱主亦可透過這機會整理一套較有系統的培訓計劃,務求更切合新入職員工的需要。

  2. 如果僱主是政府部門/法定或公營機構的外判服務合約承辦商,在計劃下有沒有額外的條文要遵守?

    如僱主為政府部門/法定或公營機構的外判服務合約承辦商,而在承辦合約中有強制非技術工人聘用條件(如工資、工時等)的條款,在安排受僱員工擔任該等職位時,所採用的聘用條件必須符合相關的條款。勞工處有權要求僱主提供有關資料以作審查。

    如受僱員工為前外判服務承辦商的剛離職僱員,並以相同職位獲聘,僱主須向勞工處遞交《在職培訓項目》表格。

  3. 僱主尚有什麼需要留意的事項?

    僱主及受僱員工所提供的資料須為真實無訛。請留意,任何人士如故意提供虛假陳述、虛報、隱瞞或提供虛假或誤導的文件或資料,從而獲得或試圖獲得計劃下任何津貼,有可能會被刑事檢控,勞工處有權將個案轉介至勞工處其他科別或其他政府部門/法定機構跟進。

如有任何查詢,歡迎致電「中高齡就業計劃」熱線 2150 6398 或電郵epem_enq@labour.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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