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就業計劃

計劃介紹

「中高齡就業計劃」旨在透過向僱主發放在職培訓津貼,鼓勵僱主聘用年滿40歲或以上的失業求職人士,擔任全職或兼職長工,並為他們提供在職培訓,讓他們盡快適應新的工作環境,掌握工作所需的技能。合資格僱員完成計劃下的在職培訓後,聘用60歲或以上失業或已離開職場的年長求職人士的僱主,可就每名僱員申請每月最高達5,000元的在職培訓津貼,為期6至12個月;聘用40歲至59歲失業求職人士的僱主,則可就每名僱員申請每月最高達4,000元的在職培訓津貼,為期3至6個月。

此外,勞工處在2024年7月15日推出為期3年的「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對象為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的40歲或以上人士。聘請「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參加者的僱主可同時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為參加者提供在職培訓。勞工處會向合資格僱主發放在職培訓津貼,並相應延長僱主在「中高齡就業計劃」可獲在職培訓津貼的期限。40至59歲僱員的在職培訓期固定為6個月,60歲或以上僱員的在職培訓期則固定為12個月。合資格僱主須填妥並遞交適用於「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的《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

求職人士

參加資格

求職人士須於受僱時年滿40歲或以上,並在受僱日期前1年內失業不少於1個月。

登記手續

無需預先申請參加本計劃,求職人士可待成功獲聘於經勞工處接納登記的全職兼職(兼職即每星期工作18小時至少於30小時)長工空缺後,於入職首個月內經僱主向勞工處遞交《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並辦理相關手續。

僱主

參加資格

僱主須於勞工處登記全職兼職長工空缺,並聘用年滿40歲或以上,在受僱日期前1年內失業不少於1個月的中高齡求職人士擔任該職位。於該員工入職後的首個月內,僱主可向勞工處提出初步申請,並在勞工處指定的培訓期內為該新入職員工提供在職培訓。

在職培訓期及培訓津貼金額

40至59歲的僱員的在職培訓期一般為期3個月,60歲或以上的僱員則為6個月。就一些值得給予較長培訓期的個案,僱主提供資料,經勞工處批核後,培訓期可延長。40至59歲的僱員的培訓期可延長至最多6個月,60歲或以上僱員則可延長至最多12個月。勞工處會視乎個別個案的職位、行業性質、僱員和指導員的經驗、培訓的形式和內容等批核培訓期的長短。

於合資格僱員完成計劃下的在職培訓後,僱主可向勞工處申請培訓津貼,詳情如下:

職位類別
僱員年齡^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職位類別: 全職職位
僱員年齡^: 40至59歲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僱員當月薪金*的50%,
在職培訓津貼上限為$4,000
僱員年齡^: 60歲或以上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僱員當月薪金*的50%,
在職培訓津貼上限為$5,000
職位類別: 兼職職位#
僱員年齡^: 40至59歲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僱員當月薪金*的25%,
在職培訓津貼上限為$4,000
僱員年齡^: 60歲或以上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僱員當月薪金*的50%,
在職培訓津貼上限為$5,000

^ 僱員在入職時的年齡。

* 就本計劃而言,薪金指由僱主以金錢形式付給僱員的報酬,如任何工資、超時補薪、佣金、津貼 (如:勤工)、已放取的休假、假日及休息日薪酬,及強積金僱員供款,但不包括:(1) 代支款項 - 僱員因工作關係代僱主墊支的實報實銷款項;(2) 解僱補償 (如:代通知金及未放取的年假薪酬);(3) 年終酬金;(4) 合約酬金;(5) 屬賞贈性質或酌情發放的款項 (如:花紅/獎金/賞錢/非經常性津貼);(6) 按期付款(工傷病假錢) - 因僱員工傷而支付給僱員的按期付款;(7) 強積金僱主供款;及(8) 欠缺證明已發還的扣薪 (如:制服按金)。本計劃不會就上述(1)-(8)項的款項發放津貼。

# 每星期工作18小時至少於30小時即屬兼職性質。

參加手續

有意參加本計劃的僱主須先填寫勞工處的《職位招聘表》或透過「互動就業服務」網站,登記有關的全職兼職長工職位空缺。僱主可於表格上註明歡迎中高齡求職人士申請有關職位。有關職位空缺獲勞工處接納刊登後,求職人士獲悉職位空缺資料,並按有關空缺所載的「申請須知」列明的申請方法應徵。

如僱主已僱用符合本計劃資格的求職人士,必須盡快填妥《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並於(i) 該職位空缺在勞工處刊登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及(ii) 該受僱員工入職後的首個月內,將表格連同商業登記證、學校註冊證或其他認可證明副本,一併遞交至「中高齡就業計劃」辦事處(地址 : 九龍觀塘鯉魚門道12號東九龍政府合署10字樓 ; 傳真號碼: 2391 3937)。勞工處有權要求僱主提供受僱職位薪金及工作時數的證明文件(例如已簽署的僱傭合約)以作審查。

如有查詢,請即與我們聯絡:「中高齡就業計劃」熱線 2150 6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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