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就業計劃

最新職位空缺

有意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的求職人士須(1)於受僱時為年滿40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2)在受僱日期前1年內失業不少於1個月,(3)可在香港合法受僱(註1),(4)並非指定類別人士(註2),以及(5)在勞工處就業中心登記為就業服務用戶。合資格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的求職人士會獲僱主安排指導員及提供在職培訓,以協助盡快掌握工作所需的技能。

(註1)

有關「可在香港合法受僱」的定義,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網頁:https://www.immd.gov.hk/hkt/useful_information/dont-employ-illegal.html為免生疑問,獲准以僱傭及學生身份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不具備計劃參加資格。

(註2)

指透過各項人才及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有關計劃包括但不限於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技術專才類別)、科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職專畢業生留港計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及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求職人士無需預先登記為就業服務用戶以參加計劃,可待成功獲聘於經勞工處接納刊登的全職兼職(兼職指(1)按連續性合約(註)聘用;(2)每星期工作少於30小時每四星期工作少於120小時)長工空缺,於入職首個月內僱主向勞工處遞交《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938KB)後,到任何一間就業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註)

「連續性合約」的新規定於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

  1. 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及
  2. 僱員的工作時數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 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
    2. (當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為有關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

@ 由於新規定沒有追溯力,在此日期前的僱傭期,僱員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

視乎僱主就相關職位空缺選定的應徵方法,求職人士可透過勞工處轉介,或直接聯絡僱主應徵。

就業諮詢服務

中高齡求職人士可約見就業中心的就業主任並接受就業諮詢服務,傾談就業需要、改善求職技巧,亦可索取就業市場和培訓/再培訓課程的資訊等。如欲約見就業主任,可聯絡就業中心或按此遞交約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