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人士须(1)于受雇时为年满40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2)在受雇日期前1年内失业不少于1个月,(3)可在香港合法受雇(注1),(4)并非指定类别人士(注2),以及(5)在劳工处就业中心登记为就业服务用户。
有关「可在香港合法受雇」的定义,请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https://www.immd.gov.hk/hks/useful_information/dont-employ-illegal.html为免生疑问,获准以雇佣及学生身份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不具备计划参加资格。
指透过各项人才及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有关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技术专才类别)、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职专毕业生留港计划、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及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受雇员工须为雇主在劳工处接纳刊登有关职位空缺后新聘的员工。雇主(包括公司/机构的东主、合伙人或董事)与受雇员工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且于是次受雇前双方没有任何雇佣关系。
无需预先登记为就业服务用户以参加「中高龄就业计划」,求职人士可待成功获聘于经劳工处接纳刊登的全职或兼职(兼职指(1)按连续性合约(注)聘用;及(2)每星期工作少于30小时或每四星期工作少于120小时)长工空缺,于入职首个月内雇主向劳工处递交《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739KB)后,到任何一间就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连续性合约」的新规定于2026年1月18日起适用@,雇员如符合以下条件,便属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
@ 由于新规定没有追溯力,在此日期前的雇佣期,雇员须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才符合「連续性合约」规定。
请按此浏览「中高龄就业计划」的最新职位空缺。
雇主须在劳工处指定的在职培训期内为受雇员工提供在职培训,并委派一位富经验的雇员为指导员,以协助该雇员。因应在职培训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透过培训协助新聘的中高龄员工尽快适应新环境,投入工作,并掌握工作所需的技能,建议指导员采用从旁指导的方式进行在职培训。雇主可按其业务性质、受雇员工的资历、个别工作岗位的培训需要等因素而厘定合适的在职培训内容。
40至59岁的雇员的在职培训期一般为期3个月,60岁或以上的雇员则一般为6个月。视乎个案情况(例如雇员到职前已具备职位所需的工作技能及/或经验等),本处有权批准较一般个案为短的在职培训期,或拒绝有关申请。另一方面,就一些值得给予较长培训期的个案,视乎个别个案的职位、行业性质、雇员和指导员的经验及培训内容和形式等,经劳工处批核后,在职培训期可分别延长至最多6个月及12个月。
劳工处在核实在职培训初步申请后,会向雇主及雇员发出《初步批核书》。雇主须根据《初步批核书》上的指定培训期提供在职培训。劳工处会将雇主提交的《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739KB)及相关的培训表格(如适用)副本给予受雇员工。
于合资格雇员完成计划下的在职培训后,雇主可向劳工处申请在职培训津贴,详情可参阅「雇主申请津贴须知」一段。
劳工处有权要求雇主或受雇员工提供相关资料及纪录,例如商业登记证、雇佣合约、《在职培训计划书》、工资/出勤/强积金/培训纪录、指导员的受雇证明、雇主的税务纪录、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或其他指定资料等,作审查之用。劳工处亦有权与相关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受雇员工、公司/机构代表及指导员)会面,索取与「中高龄就业计划」申请相关的资料作审查。同时,劳工处有权派员到工作场所实地视察,查核计划申请资料。
雇主、受雇员工及指导员所提供的资料须为真实无讹。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虚报、隐瞒或提供虚假或误导的文件或资料,从而获得或试图获得计划下任何津贴,有可能会被刑事检控,劳工处有权将个案转介至劳工处其他科别或其他政府部门/法定机构跟进。
劳工处拥有批准在职培训申请、决定培训期长短、是否发放培训津贴及其款额的最终审核权。如就本计划的申请、条款及细则的诠释有争议,劳工处拥有最终决定权,雇主及雇员须以劳工处的决定为依归。
若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表格,请先复印已填妥之申请表格作纪录,以及确保足够邮递时间及邮资,令邮递无误。邮资不足的信件将不获接收。若传真至计划办事处,请保留传真机纪录显示已成功传真。
本申请须知会按需要不时作出修订,并以最新版本为准。如有查询,请致电「中高龄就业计划」热线2150 6398、电邮至epem_enq@labour.gov.hk、邮寄至九龙观塘观塘道388号创纪之城1期1座35楼3507-3512室(不设柜位服务)或浏览互动就业服务网站www.jobs.gov.hk。
如有查询,请即与我们联络 :「中高龄就业计划」热线:2150 6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