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龄就业计划

计划介绍

「中高龄就业计划」旨在透过向雇主发放在职培训津贴,鼓励雇主聘用年满40岁或以上的失业求职人士,担任全职或兼职长工,并为他们提供在职培训,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掌握工作所需的技能。合资格雇员完成计划下的在职培训后,聘用60岁或以上失业或已离开职场的年长求职人士的雇主,可就每名雇员申请每月最高达5,000元的在职培训津贴,为期6至12个月;聘用40岁至59岁失业求职人士的雇主,则可就每名雇员申请每月最高达4,000元的在职培训津贴,为期3至6个月。

此外,劳工处在2024年7月15日推出为期3年的「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对象为连续3个月或以上没有从事任何获酬工作的40岁或以上人士。聘请「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参加者的雇主可同时参加「中高龄就业计划」,为参加者提供在职培训。劳工处会向合资格雇主发放在职培训津贴,并相应延长雇主在「中高龄就业计划」可获在职培训津贴的期限。40至59岁雇员的在职培训期固定为6个月,60岁或以上雇员的在职培训期则固定为12个月。合资格雇主须填妥并递交适用于「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的《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

求职人士

参加资格

求职人士须于受雇时年满40岁或以上,并在受雇日期前1年内失业不少于1个月。

登记手续

无需预先申请参加本计划,求职人士可待成功获聘于经劳工处接纳登记的全职兼职(兼职即每星期工作18小时至少于30小时)长工空缺后,于入职首个月内经雇主向劳工处递交《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雇主

参加资格

雇主须于劳工处登记全职兼职长工空缺,并聘用年满40岁或以上,在受雇日期前1年内失业不少于1个月的中高龄求职人士担任该职位。于该员工入职后的首个月内,雇主可向劳工处提出初步申请,并在劳工处指定的培训期内为该新入职员工提供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期及培训津贴金额

40至59岁的雇员的在职培训期一般为期3个月,60岁或以上的雇员则为6个月。就一些值得给予较长培训期的个案,雇主提供资料,经劳工处批核后,培训期可延长。40至59岁的雇员的培训期可延长至最多6个月,60岁或以上雇员则可延长至最多12个月。劳工处会视乎个别个案的职位、行业性质、雇员和指导员的经验、培训的形式和内容等批核培训期的长短。

于合资格雇员完成计划下的在职培训后,雇主可向劳工处申请培训津贴,详情如下:

职位类别
雇员年龄^
在职培训津贴金额
(以每名雇员每月计算)
职位类别: 全职职位
雇员年龄^: 40至59岁
在职培训津贴金额
(以每名雇员每月计算):
雇员当月薪金*的50%,
在职培训津贴上限为$4,000
雇员年龄^: 60岁或以上
在职培训津贴金额
(以每名雇员每月计算):
雇员当月薪金*的50%,
在职培训津贴上限为$5,000
职位类别: 兼职职位#
雇员年龄^: 40至59岁
在职培训津贴金额
(以每名雇员每月计算):
雇员当月薪金*的25%,
在职培训津贴上限为$4,000
雇员年龄^: 60岁或以上
在职培训津贴金额
(以每名雇员每月计算):
雇员当月薪金*的50%,
在职培训津贴上限为$5,000

^ 雇员在入职时的年龄。

* 就本计划而言,薪金指由雇主以金钱形式付给雇员的报酬,如任何工资、超时补薪、佣金、津贴 (如:勤工)、已放取的休假、假日及休息日薪酬,及强积金雇员供款,但不包括:(1) 代支款项 - 雇员因工作关系代雇主垫支的实报实销款项;(2) 解雇补偿 (如:代通知金及未放取的年假薪酬);(3) 年终酬金;(4) 合约酬金;(5) 属赏赠性质或酌情发放的款项 (如:花红/奖金/赏钱/非经常性津贴);(6) 按期付款(工伤病假钱) - 因雇员工伤而支付给雇员的按期付款;(7) 强积金雇主供款;及(8) 欠缺证明已发还的扣薪 (如:制服按金)。本计划不会就上述(1)-(8)项的款项发放津贴。

# 每星期工作18小时至少于30小时即属兼职性质。

参加手续

有意参加本计划的雇主须先填写劳工处的《职位招聘表》或透过「互动就业服务」网站,登记有关的全职兼职长工职位空缺。雇主可于表格上注明欢迎中高龄求职人士申请有关职位。有关职位空缺获劳工处接纳刊登后,求职人士获悉职位空缺资料,并按有关空缺所载的「申请须知」列明的申请方法应征。

如雇主已雇用符合本计划资格的求职人士,必须尽快填妥《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并于(i) 该职位空缺在劳工处刊登日期起计的3个月内,及(ii) 该受雇员工入职后的首个月内,将表格连同商业登记证、学校注册证或其他认可证明副本,一并递交至「中高龄就业计划」办事处(地址 : 九龙观塘鲤鱼门道12号东九龙政府合署10字楼 ; 传真号码: 2391 3937)。劳工处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受雇职位薪金及工作时数的证明文件(例如已签署的雇佣合约)以作审查。

如有查询,请即与我们联络:「中高龄就业计划」热线 2150 6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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