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40岁或以上人士重投就业市场,释放潜在劳动力,劳工处于2024年7月15日起推出为期3年的「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计划」),对象为连续3个月或以上没有从事任何获酬工作的40岁或以上人士。每名连续完成6个月全职工作的合资格人士可获最高10,000元再就业津贴,而连续完成12个月全职工作则可再获最高10,000元津贴。兼职工作可获半额津贴。每名合资格人士在计划推行期间可获发再就业津贴的上限为20,000元。
劳工处委聘香港工会联合会(工联会)及港九劳工社团联会(劳联)为服务机构,协助推行计划。服务机构安排个案主任为参加者提供就业支援及跟进服务,包括就业谘询、配对职位空缺、入职后跟进及支援、协助申请再就业津贴等。
参加计划的人士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确认资料完整及准确后,劳工处会发放再就业津贴给合资格参加者。
如参加者经由服务机构参与计划,该服务机构会负责跟进其个案。否则,本处会为合资格参加者安排一间服务机构跟进其个案。服务机构将安排个案主任联络参加者,并按参加者意愿,为参加者提供就业支援及跟进服务。
参加者可自行寻找工作,亦可经服务机构配对职位空缺。参加者必须与雇主有直接雇佣关系。
参加者在连续完成6个月工作后,须于其后2个月内向服务机构递交已填妥的《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申请第一期津贴。在连续完成12个月工作后,须于其后2个月内向服务机构递交已填妥的《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申请第二期津贴。劳工处确认递交的资料为完整准确后,会以支票形式发放津贴。
参加者须在提交《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时,提供工作证明予服务机构审核,例如工资纪录、出勤纪录、强积金供款纪录或其他公司书面证明等。如参加者未能提供上述任何文件,须递交由雇主签署的《雇主声明书》作为受雇证明,确认参加者的雇佣期。
参加者可在计划网页下载《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按此),或向服务机构或就业中心索取纸本《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
参加者须就每一期津贴在时限内递交一份《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不应待连续完成12个月工作后才一并申请两期津贴。
劳工处及其委聘的服务机构有权要求参加者提供相关资料,例如雇佣合约、工资/出勤/强积金/报税表或其他指定资料等,以作审查。由提供工作证明文件予劳工处或其委聘的服务机构审核当日起计,参加者须保存有关纪录及证明文件正本3年,供劳工处审核及复检用途。
参加者提供的资料须为真确无讹。若参加者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虚报或隐瞒资料,从而获得或试图获得再就业津贴,即属违法,劳工处有权将个案转介至劳工处其他科别、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法定机构或/及执法机构跟进。参加者亦同意向政府归还已发放的再就业津贴。
劳工处拥有发放津贴及其款额的最终审核权。如就本计划的申请、条款及细则的诠释有争议,劳工处拥有最终决定权。
若以邮寄递交登记表格,请先复印已填妥之申请表格以作纪录,以及确保足够邮递时间及邮资。邮资不足的信件将不获接收。
本参加者须知会按需要不时作出修订,并以最新版本为准。如有查询,请致电计划热线:2116 0131 / 2397 7277或浏览计划网页www.jobs.gov.hk/r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