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者须知

计划简介

为鼓励40岁或以上人士重投就业市场,释放潜在劳动力,劳工处于2024年7月15日起推出为期3年的「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计划」),对象为连续3个月或以上没有从事任何获酬工作的40岁或以上人士。每名连续完成6个月全职工作的合资格人士可获最高10,000元再就业津贴,而连续完成12个月全职工作则可再获最高10,000元津贴。兼职工作可获半额津贴。每名合资格人士在计划推行期间可获发再就业津贴的上限为20,000元。

劳工处委聘香港工会联合会(工联会)及港九劳工社团联会(劳联)为服务机构,协助推行计划。服务机构安排个案主任为参加者提供就业支援及跟进服务,包括就业谘询、配对职位空缺、入职后跟进及支援、协助申请再就业津贴等。

参加资格

参加计划的人士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 年满40岁或以上;
  2. 参加计划前在香港连续3个月或以上没有从事任何获酬工作(包括受薪工作、自雇工作或经营业务);
  3. 可在香港合法受雇(不包括来港就业、就读、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或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的人士);
  4. 与雇主没有亲属关系;及
  5. 并非受雇公司的东主、合夥人或董事。

申请流程

  1. 合资格参加者登记参加计划
    (可在计划网页登记、由劳工处委聘的服务机构协助登记或递交纸本登记表格)
  2. 经不同途径寻找工作,包括由劳工处委聘的服务机构配对职位
  3. 成功就业
  4. 入职后1个月内经服务机构申报成功就业
  5. 连续完成6个月工作后,2个月内经服务机构递交
    第一期《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
  6. 连续完成12个月工作后,2个月内经服务机构递交
    第二期《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

*确认资料完整及准确后,劳工处会发放再就业津贴给合资格参加者。

流程 1: 登记方法

每位参加者于计划推行期内(即2024年7月15日至2027年7月14日期间)只须登记参加计划一次。

参加者在登记当天须符合所有参加资格。合资格人士应尽早登记参加计划,特殊情况下亦须不迟于入职有关工作后的一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但入职日必须于2024年7月15日或之后的计划推行期间。

参加者可在计划网页登记(按此),或在计划网页下载并填妥《参加者登记表》(按此)后,亲身或邮寄交回服务机构的服务点或劳工处就业中心。如有需要,参加者亦可前往服务点或就业中心由职员协助登记。

参加者成功登记后会收到电邮确认通知,内有其登记资料及登记参考编号。如未能提供电邮地址,应前往服务点或就业中心寻求协助。

流程 2: 寻找工作

如参加者经由服务机构参与计划,该服务机构会负责跟进其个案。否则,本处会为合资格参加者安排一间服务机构跟进其个案。服务机构将安排个案主任联络参加者,并按参加者意愿,为参加者提供就业支援及跟进服务。

参加者可自行寻找工作,亦可经服务机构配对职位空缺。参加者必须与雇主有直接雇佣关系。

流程 3及4: 申报就业个案

参加者成功就业后,须于入职后1个月内,以《申报就业表格》向服务机构作出申报。参加者须提交或出示工作证明,例如雇佣合约、工资纪录、出勤纪录或员工证件等。如参加者未能提供任何受雇证明,雇主可在《申报就业表格》的第二部份签署,协助确认参加者的受雇资料。参加者须就「合资格雇佣期」内的每段雇佣关系作出申报(请参阅 「津贴计算方法」了解「合资格雇佣期」的定义)。

参加者可在计划网页下载《申报就业表格》(按此),或向服务机构或就业中心索取纸本《申报就业表格》。

流程 5及6: 申请计划津贴

参加者在连续完成6个月工作后,须于其后2个月内向服务机构递交已填妥的《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申请第一期津贴。在连续完成12个月工作后,须于其后2个月内向服务机构递交已填妥的《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申请第二期津贴。劳工处确认递交的资料为完整准确后,会以支票形式发放津贴。

参加者须在提交《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时,提供工作证明予服务机构审核,例如工资纪录、出勤纪录、强积金供款纪录或其他公司书面证明等。如参加者未能提供上述任何文件,须递交由雇主签署的《雇主声明书》作为受雇证明,确认参加者的雇佣期。

参加者可在计划网页下载《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按此),或向服务机构或就业中心索取纸本《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

参加者须就每一期津贴在时限内递交一份《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不应待连续完成12个月工作后才一并申请两期津贴。

注意事项

  1. 劳工处及其委聘的服务机构有权要求参加者提供相关资料,例如雇佣合约、工资/出勤/强积金/报税表或其他指定资料等,以作审查。由提供工作证明文件予劳工处或其委聘的服务机构审核当日起计,参加者须保存有关纪录及证明文件正本3年,供劳工处审核及复检用途。

  2. 参加者提供的资料须为真确无讹。若参加者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虚报或隐瞒资料,从而获得或试图获得再就业津贴,即属违法,劳工处有权将个案转介至劳工处其他科别、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法定机构或/及执法机构跟进。参加者亦同意向政府归还已发放的再就业津贴。

  3. 劳工处拥有发放津贴及其款额的最终审核权。如就本计划的申请、条款及细则的诠释有争议,劳工处拥有最终决定权。

  4. 若以邮寄递交登记表格,请先复印已填妥之申请表格以作纪录,以及确保足够邮递时间及邮资。邮资不足的信件将不获接收。

  5. 本参加者须知会按需要不时作出修订,并以最新版本为准。如有查询,请致电计划热线:2116 0131 / 2397 7277或浏览计划网页www.jobs.gov.hk/r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