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者須知

計劃簡介

為鼓勵40歲或以上人士重投就業市場,釋放潛在勞動力,勞工處於2024年7月15日起推出為期3年的「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計劃」),對象為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的40歲或以上人士。每名連續完成6個月全職工作的合資格人士可獲最高10,000元再就業津貼,而連續完成12個月全職工作則可再獲最高10,000元津貼。兼職工作可獲半額津貼。每名合資格人士在計劃推行期間可獲發再就業津貼的上限為20,000元。

勞工處委聘香港工會聯合會(工聯會)及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勞聯)為服務機構, 在本港不同地區設立服務點,為參加者提供查詢服務。

參加資格

參加計劃的人士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 為年滿40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
  2. 緊接參加計劃前,在香港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包括受薪工作、自僱工作及經營業務);
  3. 可在香港合法受僱1;
  4. 與僱主沒有親屬關係;
  5. 並非受僱公司的東主、合夥人或董事;及
  6. 並非指定類別人士2。
  7. 1 有關「可在香港合法受僱」的定義,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網頁: 為免生疑問,獲准以僱傭及學生身份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不具備計劃參加資格。
  8. 2 指透過各項人才及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有關計劃包括但不限於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技術專才類別)、科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職專畢業生留港計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及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申請流程

  1. 合資格人士登記參加計劃
    (可在計劃網頁登記或遞交紙本登記表格)
  2. 經不同途徑尋找工作,包括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網站、勞工處舉辦的招聘會等
  3. 成功就業
  4. 入職(包括轉換新工作)後1個月內向勞工處申報成功就業
  5. 連續完成6個月工作後,2個月內向勞工處遞交
    第一期津貼的《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
  6. 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後,2個月內向勞工處遞交
    第二期津貼的《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

*確認資料完整及準確後,勞工處會發放再就業津貼給合資格參加者。

流程 1: 登記方法

每位參加者於計劃推行期內(即2024年7月15日至2027年7月14日期間)只須登記參加計劃一次。

參加者在登記當天須符合所有參加資格。合資格人士應盡早登記參加計劃,特殊情況下亦須不遲於入職有關工作後的一個月內補辦登記手續(註),但入職日必須於2024年7月15日或之後的計劃推行期間。參加者於補辦登記手續時須仍受僱於該份工作。 (註) 補辦登記手續的參加者須於緊接入職有關工作前,在香港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包括受薪工作、自僱工作及經營業務)。

參加者可在計劃網頁登記(按此),或在計劃網頁下載並填妥《參加者登記表》(按此)後,親身或郵寄交回勞工處就業中心或服務機構的服務點。如有需要,參加者可前往就業中心尋求協助。

參加者成功登記後會收到電郵確認通知,內有其登記資料及登記參考編號。如未能提供電郵地址,應前往就業中心尋求協助。

流程 2: 尋找工作

參加者可自行尋找工作,亦可在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網站及就業中心等途徑獲取職位空缺資訊。參加者必須與僱主有直接僱傭關係(計劃不接納自僱人士/承包人的申請),有關僱傭合約須符合香港相關法例並受香港法律保障。

流程 3及4: 申報就業個案

參加者成功就業後,須於入職後1個月內,以《申報就業表格》向勞工處作出申報,呈報首份就業個案時另需遞交《參加者承諾書》。參加者須提交工作證明,例如僱傭合約、工資紀錄、出勤紀錄或員工證件副本等。如參加者未能提供任何受僱證明,僱主可在《申報就業表格》的第二部分簽署,協助確認參加者的受僱資料。參加者須就「合資格僱傭期」內的每段僱傭關係(包括按流程1補辦登記手續相關的就業個案,以及轉工後的新就業個案)作出申報(請參閱「津貼計算方法」了解「合資格僱傭期」的定義)。未有在指定限期內呈報的就業個案將不能用作申領津貼之用。

參加者可在計劃網頁下載《申報就業表格》(按此),或向就業中心或服務機構索取紙本《申報就業表格》。

流程 5及6: 申請計劃津貼

參加者在連續完成6個月工作後,須於其後2個月內向勞工處遞交已填妥的《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申請第一期津貼。在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後,須於其後2個月內向勞工處遞交已填妥的《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申請第二期津貼。

參加者在提交《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時,須提交工作證明予勞工處審核,例如工資紀錄、出勤紀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紀錄或其他公司書面證明等。如參加者未能提供上述任何文件,須遞交由僱主簽署的《僱主聲明書》作為受僱證明,確認參加者的僱傭期。勞工處確認遞交的資料為完整準確後,會以支票形式發放津貼。

此外,參加者亦須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予勞工處查核;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參加者須同時提交入境簽證副本,證明其計劃參加資格及可於香港合法受僱。持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參加者於參加本計劃前須已抵港不少於3個月。

參加者可在計劃網頁下載《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按此),或向就業中心或服務機構索取紙本《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

參加者須就每一期津貼在時限內遞交一份《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不可待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後才一併申請兩期津貼。

遞交《申報就業表格》及《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途徑

參加者可循下列任何途徑遞交文件:

注意事項

  1. 勞工處有權要求參加者提供相關資料,例如僱傭合約、工資/出勤/強積金/報稅表或其他指定資料等,作審查之用。由提供工作證明文件予勞工處審核當日起計,參加者須保存有關紀錄及證明文件正本3年,供勞工處審核及覆檢用途。

  2. 勞工處有權抽查申請個案,並在有需要時邀請參加者與本處職員會面及要求參加者提供證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所需資料作審查。

  3. 參加者提供的資料須為真確無訛。若參加者故意提供虛假陳述、虛報或隱瞞資料,從而獲得或試圖獲得再就業津貼,即屬違法,而勞工處有權將個案轉介至勞工處其他科別,以及其他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法定機構/執法機構跟進。勞工處有權拒絕有關再就業津貼申請及要求參加者全數或部分退還已發放的再就業津貼。

  4. 參加者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例及附例,以及本《參加者須知》的所有條款,否則,勞工處有權拒絕或終止參加者參加本計劃及拒絕發放再就業津貼,參加者亦須全數退回已收取的再就業津貼。

  5. 若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就已獲批准的再就業津貼申請,勞工處可立即撤回或取消有關批准,參加者並須退回所有就此申請已收取的款項:

    1. 參加者曾經或正在作出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2. 繼續向參加者發放津貼不利於國家安全;或
    3. 勞工處合理地認為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將會出現。
  6. 勞工處擁有發放津貼及其款額的最終審核權。如就本計劃的申請、條款及細則的詮釋有爭議,勞工處擁有最終決定權。

  7. 若以郵寄遞交登記表格,請先複印已填妥之申請表格作紀錄,以及確保足夠郵遞時間及郵資。郵資不足的信件將不獲接收。

  8. 本《參加者須知》會按需要不時作出修訂,並以最新版本為準。如有查詢,請致電計劃熱線:2116 0131 / 2397 7277或瀏覽計劃網頁www.jobs.gov.hk/r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