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的资格是甚麽?
参加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年满40岁或以上、参与计划前在香港连续3个月或以上没有从事任何获酬工作、可在香港合法受雇、与雇主没有亲属关系,以及并非受雇公司的东主、合夥人或董事。详细的资格准则,可参考《参加者须知》。
如何登记参加计划?
如果参加者在计划推行时刚找到工作,能否补办登记手续?
合资格人士应尽早登记参加计划,特殊情况下亦须不迟于入职有关工作后的1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有关工作的入职日必须于2024年7月15日或之后的计划推行期间。
参加者是否需要在登记后申报成功就业?如何报告?
参加者须在入职后1个月内,向服务机构以《申报就业表格》申报成功就业,并提供相关工作证明。
参加者如何申请再就业津贴?可同时申请两期津贴吗?
参加者须在完成每个合资格雇佣期(即连续完成6个月或12个月工作)后的2个月内,向服务机构递交《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及相关工作证明以申请第一期或第二期津贴。参加者不应待连续完成12个月工作后才一并申请两期津贴。
如果参加者未能完成合资格雇佣期,能否获发再就业津贴?
参加者必须完成整段合资格雇佣期(即连续完成6个月或12个月工作)才可获发津贴,未能完成整段合资格雇佣期的参加者不会按比例获发津贴。
参加者在合资格雇佣期内转工,会否仍被视为连续工作?
计划容许参加者中途转工,但参加者须于离职后再重新受雇于另一份合资格工作(中断日数不多于30天)。如中断日数多于30天,计算合资格雇佣期的连续性会被视为已经中断,参加者的合资格雇佣期须重新计算。
参加者如由全职工作转为兼职工作,再就业津贴会如何计算?
参加者在合资格雇佣期内可转换雇佣模式,例如由全职工作转为兼职工作。如全职工作日数占整段合资格雇佣期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将以全职再就业津贴款额计算整段合资格雇佣期的再就业津贴。否则将依照每类雇佣模式的雇佣期长短,按比例计算再就业津贴。
如何计算「散工」的合资格雇佣期?
合资格「散工」是以每连续30天的工作时段计算合资格雇佣期。参加者在每个工作时段内,最多可申报为5名雇主工作的时数。如工作时段内的总工作时数达76小时,该时段会被视作符合兼职工作的定义;如总工作时数达128小时,该时段会被视作符合全职工作的定义。
劳工处委聘的服务机构如何跟进参加者的个案?
劳工处委聘香港工会联合会(工联会)及港九劳工社团联会(劳联)协助推行计划。工联会及劳联安排个案主任为参加者提供就业支援及跟进服务,包括就业谘询、配对职位空缺、入职后跟进及支援、协助申请再就业津贴等。
参加者是否须经由雇主登记参加计划及申请津贴?
聘用「再就业津贴计划」参加者的雇主可否同时参加「中高龄就业计划」?
劳工处鼓励聘用「再就业津贴计划」参加者的雇主参加「中高龄就业计划」为参加者提供在职培训,并可获发放在职培训津贴。劳工处会相应延长雇主在「中高龄就业计划」可获在职培训津贴的期限。如欲了解更多资讯,可参阅「中高龄就业计划」专页。
任何人士领取「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下的再就业津贴,会否影响他们就各项由政府提供,须经济审查的社会福利计划的申领资格?
政府向社会上有需要人士提供各类须通过经济审查的社会福利计划,每项须通过经济审查的计划均设有特定申请资格和经济审查要求。申请人如对领取「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下的再就业津贴会否影响在各项社会福利计划的资格有疑问,可向相关部门查询。以下为一些较常见社会福利计划的参考资料。
职津计划旨在鼓励自力更生。职津计划的申请以住户(包括一人住户)为单位。申请住户达到工时要求,并符合入息及资产限额,可以申领计划下的津贴。「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下的再就业津贴不会计算为职津计划下的住户入息。
长者生活津贴旨在为本港65岁或以上有经济需要,而入息及资产并没有超过规定限额的长者每月提供特别津贴,以补助他们的生活开支。长者生活津贴现时每月金额为4,195元。「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下的再就业津贴不会计算为长者生活津贴下的入息及资产,即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所领取的金额不会受到影响。
综援计划旨在向有需要的个人及家庭提供经济援助,使他们的入息达到一定水平,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综援申请人必须符合居港规定和通过入息及资产审查,方可获得援助。「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下的再就业津贴不会计算为综援计划下的入息及资产,即综援受助人所领取的综援金额不会受到影响。
任何人士领取「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下的再就业津贴,该笔再就业津贴会否被视为应课税入息?
会。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 (以下简称「税例」)第8(1)条,「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须课征薪俸税。第9(1)(a)条进一步界定「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包括不论是得自雇主或他人的任何工资、薪金、假期工资、费用、佣金、花红、酬金、额外赏赐或津贴。税例第8(1)条所指的入息不仅限于纳税人在受雇期间所赚取的入息,还应包括其担任或身为雇员所获支付的款项,以及其在过去、现在和将来提供服务所得的报酬。根据上述确立的法律原则,即使再就业津贴由劳工处而非雇主发放,该津贴属于「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故须课征薪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