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的资格是甚麽?
参加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年满40岁或以上、参与计划前在香港连续3个月或以上没有从事任何获酬工作、可在香港合法受雇、与雇主没有亲属关系,以及并非受雇公司的东主、合夥人或董事。详细的资格准则,可参考《参加者须知》。
如何登记参加计划?
如果参加者在计划推行时刚找到工作,能否补办登记手续?
合资格人士应尽早登记参加计划,特殊情况下亦须不迟于入职有关工作后的1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有关工作的入职日必须于2024年7月15日或之后的计划推行期间。
参加者是否需要在登记后申报成功就业?如何报告?
参加者须在入职后1个月内,向服务机构以《申报就业表格》申报成功就业,并提供相关工作证明。未有在指定期限前呈报的就业个案将不能用作申领津贴之用。
参加者如何申请再就业津贴?可同时申请两期津贴吗?
参加者须在完成每个合资格雇佣期(即连续完成6个月或12个月工作)后的2个月内,经电邮(reasubmit@labour.gov.hk)、邮寄或亲身到服务机构的服务点或劳工处就业中心向劳工处递交《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及相关工作证明以申请第一期或第二期津贴。参加者不应待连续完成12个月工作后才一并申请两期津贴。
如果参加者未能完成合资格雇佣期,能否获发再就业津贴?
参加者必须完成整段合资格雇佣期(即连续完成6个月或12个月工作)才可获发津贴,未能完成整段合资格雇佣期的参加者不会按比例获发津贴。
参加者在合资格雇佣期内转工,会否仍被视为连续工作?
计划容许参加者中途转工,但参加者须于离职后再重新受雇于另一份合资格工作(中断日数不多于30天),并在新工作入职后1个月内向服务机构以《申报就业表格》申报成功就业。如中断日数多于30天,计算合资格雇佣期的连续性会被视为已经中断,参加者的合资格雇佣期须重新计算。
参加者如由全职工作转为兼职工作,再就业津贴会如何计算?
参加者在合资格雇佣期内可转换雇佣模式,例如由全职工作转为兼职工作。如全职工作日数占整段合资格雇佣期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将以全职再就业津贴款额计算整段合资格雇佣期的再就业津贴。否则将依照每类雇佣模式的雇佣期长短,按比例计算再就业津贴。
如何计算「散工」的合资格雇佣期?
合资格「散工」是以每连续30天的工作时段计算合资格雇佣期。参加者在每个工作时段内,最多可申报为5名雇主工作的时数。如工作时段内的总工作时数达76小时,该时段会被视作符合兼职工作的定义;如总工作时数达128小时,该时段会被视作符合全职工作的定义。
劳工处委聘的服务机构如何跟进参加者的个案?
劳工处委聘香港工会联合会(工联会)及港九劳工社团联会(劳联)协助推行计划。工联会及劳联安排个案主任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文字通讯渠道联络参加者,核实参加者的身份及参加资格,并按参加者意愿,为参加者提供就业支援及跟进服务。
参加者是否须经由雇主登记参加计划及申请津贴?
不需要。合资格人士可在计划网页登记(按此),或在计划网页下载并填妥《参加者登记表》(按此)后,亲身或邮寄交回服务机构的服务点或劳工处就业中心。
参加者在入职后1个月内,向服务机构以《申报就业表格》申报成功就业,并提供相关工作证明。其后在连续完成6个月或12个月工作后,经电邮(reasubmit@labour.gov.hk)、邮寄或亲身到服务机构的服务点或劳工处就业中心向劳工处递交《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及相关工作证明以申请第一期或第二期津贴。
聘用「再就业津贴计划」参加者的雇主可否同时参加「中高龄就业计划」?
劳工处鼓励聘用「再就业津贴计划」参加者的雇主参加「中高龄就业计划」为参加者提供在职培训,并可获发放在职培训津贴。劳工处会相应延长雇主在「中高龄就业计划」可获在职培训津贴的期限。如欲了解更多资讯,可参阅「中高龄就业计划」专页。
任何人士领取「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下的再就业津贴,会否影响他们就各项由政府提供,须经济审查的社会福利计划的申领资格?
政府向社会上有需要人士提供各类须通过经济审查的社会福利计划,每项须通过经济审查的计划均设有特定申请资格和经济审查要求。申请人如对领取「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下的再就业津贴会否影响在各项社会福利计划的资格有疑问,可向相关部门查询。以下为一些较常见社会福利计划的参考资料。
职津计划旨在鼓励自力更生。职津计划的申请以住户(包括一人住户)为单位。申请住户达到工时要求,并符合入息及资产限额,可以申领计划下的津贴。「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下的再就业津贴不会计算为职津计划下的住户入息。
长者生活津贴旨在为本港65岁或以上有经济需要,而入息及资产并没有超过规定限额的长者每月提供特别津贴,以补助他们的生活开支。长者生活津贴现时每月金额为4,195元。「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下的再就业津贴不会计算为长者生活津贴下的入息及资产,即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所领取的金额不会受到影响。
综援计划旨在向有需要的个人及家庭提供经济援助,使他们的入息达到一定水平,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综援申请人必须符合居港规定和通过入息及资产审查,方可获得援助。「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下的再就业津贴不会计算为综援计划下的入息及资产,即综援受助人所领取的综援金额不会受到影响。
任何人士领取「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下的再就业津贴,该笔再就业津贴会否被视为应课税入息?
会。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 (以下简称「税例」)第8(1)条,「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须课征薪俸税。第9(1)(a)条进一步界定「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包括不论是得自雇主或他人的任何工资、薪金、假期工资、费用、佣金、花红、酬金、额外赏赐或津贴。税例第8(1)条所指的入息不仅限于纳税人在受雇期间所赚取的入息,还应包括其担任或身为雇员所获支付的款项,以及其在过去、现在和将来提供服务所得的报酬。根据上述确立的法律原则,即使再就业津贴由劳工处而非雇主发放,该津贴属于「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故须课征薪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