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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处在处理你 / 贵公司提交的职位招聘表后,空缺资料将会刊登于劳工处就业中心、互联网及 / 或其他宣传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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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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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贵公司是私营教育机构,或贵公司招聘导师职位 / 推销教育课程职位,请使用「职位招聘表(适用于所有私营教育机构空缺 / 导师职位 / 推销教育课程职位)」。如以私人身分招聘,请使用「职位招聘表(适用于以私人身分招聘的雇主)」。
  2. 你 / 贵公司必须保证填补职位空缺的人士会是你 / 贵公司的直接雇员,并受《雇佣条例》保障,而所进行的一切活动皆为合法。你 / 贵公司亦须确保表格内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确无讹,并按实际招聘需要提交职位空缺,招聘条件及工作内容等亦与实际聘用条款相符。
  3. 你 / 贵公司必须按照《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就任何工资期支付不少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予受聘于此职位空缺并受该条例涵盖的人士。有关法例详情及条例为残疾人士提供的特别安排,请浏览 www.labour.gov.hk/chs/news/mwo.htm,查询请电2717 1771。为让贵公司 / 你的职位空缺更具竞争力,可参考政府统计处的统计数字(如统计表220-19011、19012、23014 & 23015)及职业训练局的人力调查了解薪酬水平的资料。
  4.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雇主必须为其所有雇员(包括全职及兼职雇员,例如兼职家务助理)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劳保),以承担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工伤补偿责任,查询请电2717 1771。如果你 / 贵公司在投购劳保方面遇到困难,可申请雇员补偿联保计划,详情请浏览雇员补偿联保计划管理局网页
  5. 你 / 贵公司所提交有关此职位空缺的招聘条件、入职要求及工作内容,均不可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请考虑职位的真正工作需要,并遵从有关消除歧视的雇佣实务守则,切勿填写求职人士性别、年龄或种族的限制或任何歧视成份的要求,否则,本处将不会接纳及刊登有关空缺
  6.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雇主收集求职人士的个人资料(如履历表)时,须公开公司名称及提供让求职人士索取<收集个人资料声明>的联络人和联络方法。详情请致电2827 2827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联络,或浏览该署网页
  7. 你 / 贵公司须为雇员加入注册强积金计划(如适用)。
  8. 首次使用本处的招聘服务或曾递交的商业登记证已过期 / 更新,你 / 贵公司须向职位空缺处理中心提交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副本。本处亦可能要求你 / 贵公司出示其他相关资料或文件(如工伤保险单 / 保险通告、雇佣合约等)。本处不会处理未能提交相关资料或文件的空缺。
  9. 每份职位招聘表只供招聘一类职位空缺,每月可递交不超过30份表格。本处有权拒绝处理或刊登超额的空缺。
  10. 空缺的登记有效期为一个月,本处在收到你 / 贵公司提交的职位招聘表后会尽快处理。当空缺于处理阶段或登记有效期内,请勿提交重复的职位空缺,本处有权拒绝处理有关空缺资料。若你 / 贵公司的联络资料或雇用条件有所变更,或空缺已被填补,请立即传真或致电通知本处。
  11. 本处不会接纳和刊登涉及职前或无薪培训的职位空缺。此外,你 / 贵公司不可以任何方式或名目试图获取求职人士的金钱或其他利益,包括提供服务或培训、售卖货物、介绍其他服务、作出金钱保证等。
  12. 经审核后的空缺资料必须连同公司名称一同刊登(适用于获准公开雇主联络方法供求职人士直接申请的职位空缺)。如你 / 贵公司因招聘程序 / 营运的需要而不愿意刊登公司名称,本处仍会处理和刊登有关空缺资料,惟必须经本处转介有意应征相关空缺的求职人士。
  13. 请按实际职业需要订定职位空缺的入职要求。采纳较宽松的语文能力要求可吸引更多求职人士申请空缺,有助更快找到适合人选。
  14. 请小心查核面试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以确保其可合法受雇于香港工作。详情可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面试后亦应尽早将结果通知求职人士。
  15. 本处有权编辑和修改空缺的内容,并有权决定是否处理和将你 / 贵公司所提供的职位空缺刊登于本处之就业中心、互动就业服务网站及 / 或其他宣传途径。
  16. 本处有权就投诉及其他涉嫌违规事件采取任何适当行动,包括但不止于暂停刊登你 / 贵公司的所有职位空缺以作调查,并有权于调查后决定是否恢复刊登有关空缺及是否继续为你 / 贵公司提供招聘服务。
  17. 有关使用本处招聘服务的最新消息和规定,请浏览本网站。


个人资料的用途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你在职位招聘表上所填写及向本处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作处理与空缺资料有关的事宜,并交由本处提供就业服务的办事处为你作介绍求职人士面试或有关的用途。这些资料是你在自愿情况下提供的,但如资料不足,则本处可能无法为你介绍求职人士。

资料的转移

在提供就业转介服务时,本处可能需要向求职人士、本处提供就业服务的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包括雇员再培训局及其委任的培训机构,提供上述资料。如你同意,本处亦会将贵公司名称、联络人姓名及联络方法,刊登于职位空缺咭及透过互联网或其他宣传途径,让求职人士直接与贵公司联络安排面试。本处亦可能将上述资料比对相关政府决策局 / 部门 / 机构的资料库,作审核及监管用途。

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 / 查询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的第6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你的个人资料及改正有关资料。你亦可要求获得一份该等资料纪录的复本。查询有关职位招聘表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纪录以及申请查阅或改正有关资料,请与劳工处职位空缺处理中心经理联络:

地址 : 香港太古城太古湾道14号11楼 1101室
电话 : 2503 3377
传真 : 2566 3331

下载职位招聘表(供一般雇主填写) (Microsoft Word 格式) (Adobe Acrobat PDF 格式)
  1. 在填写本表格前,你必须保证填补职位空缺的人士会是你 / 贵公司的直接雇员,并受《雇佣条例》保障,以及你 / 贵公司所进行的一切活动皆为合法。此外,你亦须确保表格内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确无讹,并按实际招聘需要向本处提交职位空缺,而有关的招聘条件及工作内容等亦与实际聘用条款相符。
  2. 你 / 贵公司必须按照《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就任何工资期支付不少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予受聘于此职位空缺并受该条例涵盖的人士。有关法例详情及条例为残疾人士提供的特别安排,请浏览http://www.labour.gov.hk/chs/news/mwo.htm。查询请电2717 1771。为让贵公司 / 你的职位空缺更具竞争力,可参考政府统计处的统计数字(如统计表220-19011、19012、23014 & 23015)及职业训练局的人力调查了解薪酬水平的资料。
  3.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所有雇主必须为其所有雇员(包括全职及兼职雇员,例如兼职家务助理)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劳保),以承担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工伤补偿责任。查询请电 2717 1771。如果你 / 贵公司在投购劳保方面遇到困难,可申请雇员补偿联保计划。有关计划的详情,请浏览雇员补偿联保计划管理局的网页:http://www.ecirsb.com.hk
  4. 你 / 贵公司所提交有关此职位空缺的招聘条件、入职要求及工作内容,皆不可以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你应着重考虑职位的真正工作需要,并遵从有关消除歧视的雇佣实务守则,请勿填写求职人士性别、年龄或种族的限制或任何歧视成份的要求,否则,本处将不会接纳和展示该空缺。
  5. 当你 / 贵公司收集求职人士的个人资料时(如履历表),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公开公司名称及提供让求职人士索取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的联络人和联络方法。详情请电 2827 2827 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联络,或浏览该署网页:http://www.pcpd.org.hk
  6. 你 / 贵公司须为雇员加入注册强积金计划(如适用)。
  7. 你 / 贵公司不可以任何方式或名目,无论是提供服务或培训、售卖货物、介绍其他服务、作出金钱保证等,试图获取求职人士的金钱或其他利益。此外,本处不会接纳和展示涉及职前或无薪培训的职位空缺。
  8. 使用本处的招聘服务,必须提交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副本。本处有权可能会要求你 / 贵公司出示其他有关资料或文件(如商业登记证、工伤补偿保险等)。如资料不足,本处将不会处理或展示该空缺。有关使用本处招聘服务的最新消息和规定,请浏览本网站。
  9. 空缺资料经审核后必须连同公司名称一同刊登
  10. 为配合《种族歧视条例》的实施,请尽量以中英双语填妥所需资料。
  11. 请按实际职业需要订定职位空缺的入职要求包括语文能力要求,采纳较宽松的语文能力要求可吸引更多求职人士,包括少数族裔人士,申请你 / 贵公司的空缺,有助你 / 贵公司更快找到适合人选。
  12. 每一张职位招聘表只供招聘一类职位空缺,每月可递交不超过30份表格。本处有权拒绝处理或刊登超出此数量的空缺。
  13. 空缺的登记有效期为一个月,本处在收到你 / 贵公司提交的职位招聘表后会尽快处理。当空缺于处理阶段或登记有效期内,请勿重复提交相同的职位空缺申请,本处有权拒绝处理或刊登重复提交的相同职位空缺。若你的联络资料或雇用条件有所变更,或空缺已被填补,请立即传真或致电通知本处。
  14. 在面试时,请你小心查核求职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以确定其可否合法受雇在香港工作(详情可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http://www.immd.gov.hk)。面试后亦应将结果尽早通知求职人士。
  15. 本处有权编辑和修改空缺的内容,并有权决定是否处理和将你所提供的职位空缺展示于本处之就业中心、高等学历就业资讯网上平台、互动就业服务网站及其他宣传途径。
  16. 本处有权就投诉及其他涉嫌违规事件采取任何适当行动,包括但不止于暂停刊登你 / 贵公司的所有职位空缺以作调查,并有权于调查后决定是否恢复展示有关空缺及是否继续为你 / 贵公司提供招聘服务。


个人资料的用途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你在职位招聘表上所填写及向本处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作处理与空缺资料有关的事宜,并交由本处提供就业服务的办事处为你作介绍求职人士面试或有关的用途。这些资料是你在自愿情况下提供的,但如资料不足,则本处可能无法为你介绍求职人士。

资料的转移

在提供就业转介服务时,本处可能需要向求职人士、本处提供就业服务的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包括雇员再培训局及其委任的培训机构,提供上述资料。如你同意,本处亦会将贵公司名称、联络人姓名及联络方法,刊登于职位空缺咭及透过互联网或其他宣传途径,让求职人士直接与贵公司联络安排面试。

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的第6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你的个人资料及更正有关资料。你亦可要求获得一份该等资料纪录的复本。

查询

查询有关职位招聘表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纪录以及申请查阅或更正有关资料,请与劳工处高等学历就业办事处联络:

地址 : 九龙观塘鲤鱼门道12号东九龙政府合署6字楼 (港铁观塘站D4出口)
电话 : 3427 8155
传真 : 3427 8135
  1. 职业介绍所交予劳工处的职位空缺如获求职人士应征,则无论是否已向本处登记,一律不得向应征者收取任何费用。此外,职业介绍所亦不可向透过本处就业中心、电话就业服务中心或互动就业服务网站得知其个人资料的求职人士收取任何费用。
  2. 你 / 贵公司必须保证你 / 贵公司 / 你的客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皆为合法,亦须确保表格内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确无讹,并按实际招聘需要提交职位空缺,招聘条件及工作内容等亦与实际聘用条款相符。
  3. 你 / 贵公司 / 你的客户必须按照《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就任何工资期支付不少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予受聘于此职位空缺并受《最低工资条例》涵盖的人士。有关法例详情及条例为残疾人士提供的特别安排,请浏览www.labour.gov.hk/chs/news/mwo.htm,查询请电2717 1771。为让贵公司 / 你的职位空缺更具竞争力,可参考政府统计处的统计数字(如统计表220-19011、19012、23014 & 23015)及职业训练局的人力调查了解薪酬水平的资料。
  4. 你 / 贵公司所提交有关此职位空缺的招聘条件、入职要求及工作内容,均不可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请考虑职位的真正工作需要,并遵从有关消除歧视的雇佣实务守则,切勿填写求职人士性别、年龄或种族的限制或任何歧视成份的要求,否则,本处将不会接纳及刊登有关空缺
  5. 职业介绍所应遵守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求职人士的资料只可作职业介绍之用,而不应作其他用途
  6. 求职人士应知道职业介绍所的公司名称及联络方法,以便直接递交求职申请。
  7. 首次使用本处的招聘服务或曾递交的商业登记证及 / 或职业介绍所牌照已过期 / 更新,你 / 贵公司须向职位空缺处理中心提交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及 / 或职业介绍所牌照副本。本处亦可能要求你 / 贵公司出示其他相关资料或文件(如工伤保险单 / 保险通告、雇佣合约等)。本处不会处理未能提交相关资料或文件的空缺。
  8. 每份职位招聘表只供招聘一类职位空缺,每月可递交不超过30份表格。本处有权拒绝处理或刊登超额的空缺。
  9. 空缺的登记有效期为一个月,本处在收到你 / 贵公司提交的职位招聘表后会尽快处理。当空缺于处理阶段或登记有效期内,请勿提交重复的职位空缺,本处有权拒绝处理有关空缺资料。如你 / 贵公司的联络资料或雇用条件有所变更,或空缺已被填补,请立即传真或致电通知本处。
  10. 本处不会接纳有可疑成份的职位空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性质的空缺:
    (a) 无直接雇佣关系
    (b) 涉及不合法经营
    (c) 涉及不道德的交易
    (d) 无底薪或薪金远低于市价
    (e) 附带歧视条件
  11. 请按实际职业需要订定职位空缺的入职要求。采纳较宽松的语文能力要求可吸引更多求职人士申请空缺,有助更快找到适合人选。
  12. 请小心查核面试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以确保其可合法受雇于香港工作。详情可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面试后亦应尽早将结果通知求职人士。
  13. 职业介绍所应有专业操守,符合道德标准,不可损及本处的声誉。
  14. 任何因个别求职人士、职业介绍所及雇主之间所作交易而引起的申索或债务事宜,本处概不负责。
  15. 本处有权编辑和修改空缺的内容,并有权决定是否处理和将你 / 贵公司所提供的职位空缺刊登于本处之就业中心、互动就业服务网站及 / 或其他宣传途径。
  16. 本处有权就投诉及其他涉嫌违规事件采取任何适当行动,包括但不止于暂停刊登你 / 贵公司的所有职位空缺以作调查,并有权于调查后决定是否恢复刊登有关空缺及是否继续为你 / 贵公司提供招聘服务。
  17. 职业介绍所如违反上述及其后公布的守则,本处保留终止向有关职业介绍所提供服务的权利。同时,本处亦有权决定是否刊登你 / 贵公司所提供的职位空缺。
  18. 有关使用本处招聘服务的最新消息和规定,请浏览本网站。


个人资料的用途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你在职位招聘表上所填写及向本处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作处理与空缺资料有关的事宜,并交由本处提供就业服务的办事处为你作介绍求职人士面试或有关的用途。这些资料是你在自愿情况下提供的,但如资料不足,则本处可能无法为你介绍求职人士。

资料的转移

在提供就业转介服务时,本处可能需要向求职人士、本处提供就业服务的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包括雇员再培训局及其委任的培训机构,提供上述资料。如你同意,本处亦会将贵公司名称、联络人姓名及联络方法,刊登于职位空缺咭及透过互联网或其他宣传途径,让求职人士直接与贵公司联络安排面试。本处亦可能将上述资料比对相关政府决策局 / 部门 / 机构的资料库,作审核及监管用途。

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 / 查询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的第6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你的个人资料及改正有关资料。你亦可要求获得一份该等资料纪录的复本。查询有关职位招聘表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纪录以及申请查阅或改正有关资料,请与劳工处职位空缺处理中心经理联络:

地址 : 香港太古城太古湾道14号11楼 1101室
电话 : 2503 3377
传真 : 2566 3331
本处在处理你 / 贵公司提交的职位招聘表后,空缺资料将会刊登于劳工处就业中心、互联网及 / 或其他宣传途径。

  1. 本表格适用于以私人身分聘请家务助理、陪月员、私人补习导师、司机、园丁、私人助理等职位。如非以私人身分聘请职位,请使用「职位招聘表(供一般雇主填写)」,查询请电2503 3377。
  2. 你必须保证填补职位空缺的人士会是你的直接雇员,并受《雇佣条例》保障,而所进行的一切活动皆为合法。你亦须确保表格内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确无讹,并按实际招聘需要提交职位空缺,招聘条件及工作内容等亦与实际聘用条款相符。
  3. 你必须按照《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就任何工资期支付不少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予受聘于此职位空缺并受该条例涵盖的人士。有关法例详情及条例为残疾人士提供的特别安排,请浏览 www.labour.gov.hk/chs/news/mwo.htm,查询请电2717 1771。为让你的职位空缺更具竞争力,可参考政府统计处的统计数字(如统计表220-19011、19012、23014 & 23015)及职业训练局的人力调查了解薪酬水平的资料。
  4.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雇主必须为其所有雇员(包括全职及兼职雇员,例如兼职家务助理)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劳保),以承担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工伤补偿责任,查询请电2717 1771。如果你在投购劳保方面遇到困难,可申请雇员补偿联保计划。详情请浏览雇员补偿联保计划管理局网页
  5. 你所提交有关此职位空缺的招聘条件、入职要求及工作内容,均不可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请考虑职位的真正工作需要,并遵从有关消除歧视的雇佣实务守则,切勿填写求职人士性别、年龄或种族的限制或任何歧视成份的要求,否则,本处将不会接纳及刊登有关空缺
  6. 你须为雇员加入注册强积金计划(如适用)。
  7. 首次使用本处的招聘服务或曾递交的住址证明已更新,你须向职位空缺处理中心提交 3 个月内有效的住址证明副本。本处亦可能要求你出示其他相关资料或文件(如工伤保险单 / 保险通告、雇佣合约等)。本处不会处理未能提交相关资料或文件的空缺。你须保证填补空缺的人士及其职责,并非用作经营业务。
  8. 每份职位招聘表只供招聘一类职位空缺,每月可递交不超过30份表格。本处有权拒绝处理或刊登超额的空缺。
  9. 空缺的登记有效期为一个月,本处在收到你提交的职位招聘表后会尽快处理。当空缺于处理阶段或登记有效期内,请勿提交重复的职位空缺,本处有权拒绝处理有关空缺资料。若你的联络资料或雇用条件有所变更,或空缺已被填补,请立即传真或致电通知本处。
  10. 本处不会接纳和刊登涉及职前或无薪培训的职位空缺。此外,你不可以任何方式或名目试图获取求职人士的金钱或其他利益,包括提供服务或培训、售卖货物、介绍其他服务、作出金钱保证等。
  11. 请按实际职业需要订定职位空缺的入职要求。采纳较宽松的语文能力要求可吸引更多求职人士申请空缺,有助更快找到适合人选。
  12. 请小心查核面试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以确保其可合法受雇于香港工作。详情可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当你收集求职人士的个人资料(如履历表等)时,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详情请致电2827 2827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联络,或浏览该署网页。面试后亦应尽早将结果通知求职人士。
  13. 本处有权编辑和修改空缺的内容,并有权决定是否处理和将你所提供的职位空缺刊登于本处之就业中心、互动就业服务网站及 / 或其他宣传途径。
  14. 本处有权就投诉及其他涉嫌违规事件采取任何适当行动,包括但不止于暂停刊登你的所有职位空缺以作调查,并有权于调查后决定是否恢复刊登有关空缺及是否继续为你提供招聘服务。
  15. 有关使用本处招聘服务的最新消息和规定,请浏览本网站。


个人资料的用途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你在职位招聘表上所填写及向本处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作处理与空缺资料有关的事宜,并交由本处提供就业服务的办事处为你作介绍求职人士面试或有关的用途。这些资料是你在自愿情况下提供的,但如资料不足,则本处可能无法为你介绍求职人士。


资料的转移

在提供就业转介服务时,本处可能需要向求职人士、本处提供就业服务的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包括雇员再培训局及其委任的培训机构,提供上述资料。如你同意,本处亦会将贵公司名称、联络人姓名及联络方法,刊登于职位空缺咭及透过互联网或其他宣传途径,让求职人士直接与贵公司联络安排面试。本处亦可能将上述资料比对相关政府决策局 / 部门 / 机构的资料库,作审核及监管用途。


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 / 查询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的第6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你的个人资料及改正有关资料。你亦可要求获得一份该等资料纪录的复本。查询有关职位招聘表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纪录以及申请查阅或改正有关资料,请与劳工处职位空缺处理中心经理联络:

地址 : 香港太古城太古湾道14号11楼 1101室
电话 : 2503 3377
传真 : 2566 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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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填写本表格前,你必须保证填补职位空缺的人士会是你的直接雇员,并受《雇佣条例》保障,以及你所进行的一切活动皆为合法。此外,你亦须确保表格内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确无讹,并按实际招聘需要向本处提交职位空缺,而有关的招聘条件及工作内容等亦与实际聘用条款相符。
  2. 你必须按照《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就任何工资期支付不少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予受聘于此职位空缺并受该条例涵盖的人士。有关法例详情及条例为残疾人士提供的特别安排,请浏览http://www.labour.gov.hk/chs/news/mwo.htm。查询请电2717 1771。
  3.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所有雇主必须为其所有雇员(包括全职及兼职雇员,例如兼职家务助理)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劳保),以承担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工伤补偿责任。查询请电 2717 1771。如果你在投购劳保方面遇到困难,可申请雇员补偿联保计划。有关计划的详情,请浏览雇员补偿联保计划管理局的网页:http://www.ecirsb.com.hk
  4. 你所提交有关此职位空缺的招聘条件、入职要求及工作内容,皆不可以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你应着重考虑职位的真正工作需要,并遵从有关消除歧视的雇佣实务守则,请勿填写求职人士性别、年龄或种族的限制或任何歧视成份的要求,否则,本处将不会接纳和刊登该空缺
  5. 你须为雇员加入注册强积金计划(如适用)。
  6. 你不可以任何方式或名目,无论是提供服务或培训、售卖货物、介绍其他服务、作出金钱保证等,试图获取求职人士的金钱或其他利益。此外,本处不会接纳和刊登涉及职前或无薪培训的职位空缺
  7. 使用本处的招聘服务,必须提交住址证明。请将3个月内有效的住址证明副本连同已填妥的招聘表递交。本处可能会要求你出示其他有关资料或文件(如工伤补偿保险单、雇佣合约等)。如资料不足,本处将不会处理或刊登该空缺。你须保证填补空缺的人士及其职责,并非用作经营业务。有关使用本处招聘服务的最新消息和规定,请浏览本网站。
  8. 为配合《种族歧视条例》的实施,请尽量以中英双语填妥所需资料。
  9. 请按实际职业需要订定职位空缺的入职要求包括语文能力要求,采纳较宽松的语文能力要求可吸引更多求职人士,包括少数族裔人士,申请你的空缺,有助你更快找到适合人选。
  10. 每一张职位招聘表只供招聘一类职位空缺,每月可递交不超过30份表格。本处有权拒绝处理或刊登超出此数量的空缺。
  11. 空缺的登记有效期为一个月,本处在收到你提交的职位招聘表后会尽快处理。当空缺于处理阶段或登记有效期内,请勿重复提交相同的职位空缺申请,本处有权拒绝处理或刊登重复提交的相同职位空缺。若你的联络资料或雇用条件有所变更,或空缺已被填补,请立即传真或致电通知本处。
  12. 在面试时, 请你小心查核求职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 以确定其可否合法受雇在香港工作。详情可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http://www.immd.gov.hk。当你收集求职人士的个人资料时,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有关详情,请致电2827 2827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联络或浏览该署网页 http://www.pcpd.org.hk 。面试后你亦应将结果尽早通知求职人士。
  13. 本处有权编辑和修改空缺的内容,并有权决定是否处理和将你所提供的职位空缺刊登于本处之就业中心、互动就业服务网站及/或其他宣传途径。
  14. 本处有权就投诉及其他涉嫌违规事件采取任何适当行动,包括但不止于暂停刊登你的所有职位空缺以作调查,并有权于调查后决定是否恢复刊登有关空缺及是否继续为你提供招聘服务。


个人资料的用途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你在职位招聘表上所填写及向本处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作处理与空缺资料有关的事宜,并交由本处提供就业服务的办事处为你作介绍求职人士面试或有关的用途。这些资料是你在自愿情况下提供的,但如资料不足,则本处可能无法为你介绍求职人士。


资料的转移

在提供就业转介服务时,本处可能需要向求职人士、本处提供就业服务的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包括雇员再培训局及其委任的培训机构,提供上述资料。如你同意,本处亦会将贵公司名称、联络人姓名及联络方法,刊登于职位空缺咭及透过互联网或其他宣传途径,让求职人士直接与贵公司联络安排面试。本处亦可能将上述资料比对相关政府决策局 / 部门 / 机构的资料库,作审核及监管用途。


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 / 查询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的第6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你的个人资料及改正有关资料。你亦可要求获得一份该等资料纪录的复本。查询有关职位招聘表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纪录以及申请查阅或改正有关资料,请与劳工处职位空缺处理中心经理联络:

地址 : 香港太古城太古湾道14号11楼 1101室
电话 : 2503 3377
传真 : 2566 3331

下载职位招聘表(适用于以私人身分招聘的雇主) (Microsoft Word 格式) (Adobe Acrobat PDF 格式)
为确保能有效跟进求职人士的面试情况及结果,劳工处网页及空缺咭不会刊登使用本处招聘服务不超过两个月的私营教育机构、或其他聘请导师或推销教育课程职位的机构的联络资料,所有空缺均须经本处转介求职人士申请。相关机构若已使用本处招聘服务超过两个月,则可选择公开其联络资料,让求职人士直接申请职位空缺。惟本处保留要求相关机构的所有职位必须经本处转介申请,或终止为该机构提供招聘服务的权利。

本处在处理你 / 贵公司提交的职位招聘表后,空缺资料将会刊登于劳工处就业中心、互联网及 / 或其他宣传途径。

  1. 你 / 贵公司必须保证填补职位空缺的人士会是你 / 贵公司的直接雇员,并受《雇佣条例》保障,而所进行的一切活动皆为合法。你 / 贵公司亦须确保表格内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确无讹,并按实际招聘需要提交职位空缺,招聘条件及工作内容等亦与实际聘用条款相符。
  2. 你 / 贵公司必须按照《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就任何工资期支付不少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予受聘于此职位空缺并受该条例涵盖的人士。有关法例详情及条例为残疾人士提供的特别安排,请浏览www.labour.gov.hk/chs/news/mwo.htm,查询请电2717 1771。为让贵公司 / 你的职位空缺更具竞争力,可参考政府统计处的统计数字(如统计表220-19011、19012、23014 & 23015)及职业训练局的人力调查了解薪酬水平的资料。
  3.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雇主必须为其所有雇员(包括全职及兼职雇员,例如兼职家务助理)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劳保),以承担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工伤补偿责任,查询请电2717 1771。如果你 / 贵公司在投购劳保方面遇到困难,可申请雇员补偿联保计划,详情请浏览雇员补偿联保计划管理局网页
  4. 你 / 贵公司所提交有关此职位空缺的招聘条件、入职要求及工作内容,均不可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请考虑职位的真正工作需要;并遵从有关消除歧视的雇佣实务守则,切勿填写求职人士性别、年龄或种族的限制或任何歧视成份的要求,否则,本处将不会接纳及刊登有关空缺
  5.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雇主收集求职人士的个人资料(如履历表)时,须公开公司名称及提供让求职人士索取<收集个人资料声明>的联络人和联络方法。详情请致电2827 2827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联络,或浏览该署网页
  6. 你 / 贵公司须为雇员加入注册强积金计划(如适用)。
  7. 如你 / 贵公司受《商业登记条例》规管须为业务申请商业登记,并首次使用本处的招聘服务或曾递交的商业登记证已过期 / 更新,须向职位空缺处理中心提交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副本。如属教育机构并受《教育条例》规管,则须递交有效的学校注册证明书副本(不于任何一天向多于19人或于任何时间同时向多于7人提供教育课程而获豁免申请学校注册证明书的机构除外)。本处亦可能要求你 / 贵公司出示其他相关资料或文件(如工伤保险单 / 保险通告、雇佣合约等)。本处不会处理未能提交相关资料或文件的空缺。
  8. 每份职位招聘表只供招聘一类职位空缺,每月可递交不超过30份表格。本处有权拒绝处理或刊登超额的空缺。
  9. 空缺的登记有效期为一个月,本处在收到你 / 贵公司提交的职位招聘表后会尽快处理。当空缺于处理阶段或登记有效期内,请勿提交重复的职位空缺,本处有权拒绝处理有关空缺资料。若你 / 贵公司的联络资料或雇用条件有所变更,或空缺已被填补,请立即传真或致电通知本处。
  10. 本处不会接纳和刊登涉及职前或无薪培训的职位空缺。此外,你 / 贵公司不可以任何方式或名目试图获取求职人士的金钱或其他利益,包括提供服务或培训、售卖货物、介绍其他服务、作出金钱保证等。
  11. 经审核后的空缺资料必须连同公司名称一同刊登(适用于获准公开雇主联络方法供求职人士直接申请的职位空缺)。如你 / 贵公司因招聘程序 / 营运的需要而不愿意刊登公司名称,本处仍会处理和刊登有关空缺资料,惟必须经本处转介有意应征相关空缺的求职人士。
  12. 请按实际职业需要订定职位空缺的入职要求。采纳较宽松的语文能力要求可吸引更多求职人士申请空缺,有助更快找到适合人选。
  13. 请小心查核面试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以确保其可合法受雇于香港工作。详情可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面试后亦应尽早将结果通知求职人士。
  14. 本处有权编辑和修改空缺的内容,并有权决定是否处理和将你 / 贵公司所提供的职位空缺刊登于本处之就业中心、互动就业服务网站及 / 或其他宣传途径。
  15. 本处有权就投诉及其他涉嫌违规事件采取任何适当行动,包括但不止于暂停刊登你 / 贵公司的所有职位空缺以作调查,并有权于调查后决定是否恢复刊登有关空缺及是否继续为你 / 贵公司提供招聘服务。
  16. 有关使用本处招聘服务的最新消息和规定,请浏览本网站。


个人资料的用途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你在职位招聘表上所填写及向本处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作处理与空缺资料有关的事宜,并交由本处提供就业服务的办事处为你作介绍求职人士面试或有关的用途。这些资料是你在自愿情况下提供的,但如资料不足,则本处可能无法为你介绍求职人士。

资料的转移

在提供就业转介服务时,本处可能需要向求职人士、本处提供就业服务的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包括雇员再培训局及其委任的培训机构,提供上述资料。如你同意,本处亦会将贵公司名称、联络人姓名及联络方法,刊登于职位空缺咭及透过互联网或其他宣传途径,让求职人士直接与贵公司联络安排面试。本处亦可能将上述资料比对相关政府决策局 / 部门 / 机构的资料库,作审核及监管用途。

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 / 查询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的第6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你的个人资料及改正有关资料。你亦可要求获得一份该等资料纪录的复本。查询有关职位招聘表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纪录以及申请查阅或改正有关资料,请与劳工处职位空缺处理中心经理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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