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就業計劃

求職人士須知

參加資格

  1. 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證明可於香港合法受僱);及年滿40歲或以上,並在受僱日期前1年內失業不少於1個月的求職人士。

  2. 受僱員工須為僱主在勞工處登記有關職位空缺後新聘的員工。僱主與受僱員工沒有任何親屬關係,且於是次受僱前雙方沒有任何僱傭關係。

登記手續

  1. 無需預先申請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求職人士可待成功獲聘於經勞工處接納登記的全職兼職(兼職即每星期工作18小時至少於30小時)長工空缺後,於入職首個月內經僱主向勞工處遞交《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並到任何一間就業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按此瀏覽「中高齡就業計劃」的最新職位空缺。

在職培訓

  1. 僱主須在指定的培訓期內為僱員提供在職培訓,並委派一位富經驗的員工為指導員以協助該僱員。在職培訓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培訓協助新聘員工盡快適應新環境,投入工作,並掌握工作所需的技能。在職培訓的內容或模式並無一定的規範,會因應僱主的業務性質、受僱員工的資歷、個別工作崗位的培訓需要等因素而釐定。

  2. 40至59歲的僱員的在職培訓期一般為期3個月,60歲或以上的僱員則為6個月。就一些值得給予較長培訓期的個案,僱主提供資料,經勞工處批核後,在職培訓期可分別延長至最多6個月及12個月。

  3. 勞工處在核實在職培訓初步申請後,會向僱主及僱員發出《初步批核書》。僱主須根據《初步批核書》上的指定培訓期提供在職培訓。勞工處會將僱主提交的《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及相關的培訓表格(如適用)副本給予受僱員工。

  4. 於合資格僱員完成計劃下的在職培訓後,僱主可向勞工處申請在職培訓津貼,詳情可參閱「僱主申請津貼須知」一段。

注意事項

  1. 勞工處有權派員到工作場所實地視察,及要求僱主或受僱員工提供相關資料,例如商業登記證、僱傭合約、工資/出勤/強積金/培訓紀錄、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或其他指定資料等,以作審查。

  2. 僱主及受僱員工所提供的資料須為真實無訛。故意提供虛假陳述、虛報、隱瞞或提供虛假或誤導的文件或資料,從而獲得或試圖獲得計劃下任何津貼,有可能會被刑事檢控,勞工處有權將個案轉介至勞工處其他科別或其他政府部門/法定機構跟進。

  3. 勞工處擁有批准在職培訓申請及決定培訓期長短的最終審核權。如就本計劃的申請、條款及細則的詮釋有爭議,勞工處擁有最終決定權,僱主及僱員須以勞工處的決定為依歸。

  4. 若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表格,請先複印已填妥之申請表格以作紀錄,以及確保足夠郵遞時間及郵資,以令郵遞無誤。郵資不足的信件將不獲接收。若傳真至計劃辦事處,請保留傳真機紀錄以顯示已成功傳真。

  5. 本申請須知會按需要不時作出修訂,並以最新版本為準。如有查詢,請致電「中高齡就業計劃」熱線2150 6398(地址: 九龍觀塘鯉魚門道12號東九龍政府合署10字樓)或瀏覽互動就業服務網站www.jobs.gov.hk

如有查詢,請即與我們聯絡 :「中高齡就業計劃」熱線:2150 6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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