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登记

注意事项:

  1. 参加者须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如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须同时持有有效签证身份书或护照)。
  2. 参加者须年满 40 岁或以上。
  3. 参加者须可在香港合法受雇。
  4. 参加者须于参加计划前在香港连续3个月或以上没有从事任何获酬工作(包括受薪工作、自雇工作及经营业务)。
  5. 参加者须提供有效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供联络及收取与本计划有关的资讯。
  6. 参加者只须登记一次。成功登记后,会获编配一个登记参考编号,请参加者妥善记录及保存该编号。
  7. 如需协助,请致电计划热线2116 0131/2397 7277,或前往劳工处委聘的服务机构(有关服务机构的联络方法及地址,请按此)或劳工处就业中心

请注意: 合资格人士应尽早登记参加计划,特殊情况下亦须在不迟于入职有关工作后的一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有关工作的入职日必须于2024年7月15日或之后的计划推行期间。


个人资料的用途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你在此登记表所填写及向劳工处及其委聘的服务机构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作处理「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的申请及有关的用途。这些资料是你在自愿情况下提供的,但如资料不足,劳工处及其委聘的服务机构可能无法处理你的申请。

资料的转移

劳工处可能将你的个人资料,转移至香港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及机构、劳工处委聘的服务机构/承办商,以作审核申请者资格及所提交的资料、提供相关的支援服务、执行及宣传计划用途、进行调查及研究,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查阅个人资料/查询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的第6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你的个人资料及更正有关资料。如欲提出上述申请或查询有关你的个人资料,请联络「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办事处经理,地址:九龙观塘鲤鱼门道12号东九龙政府合署10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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