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40歲或以上人士重投就業市場,釋放潛在勞動力,勞工處於2024年7月15日起推出為期3年的「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計劃」),對象為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的40歲或以上人士。每名連續完成6個月全職工作的合資格人士可獲最高10,000元再就業津貼,而連續完成12個月全職工作則可再獲最高10,000元津貼。兼職工作可獲半額津貼。每名合資格人士在計劃推行期間可獲發再就業津貼的上限為20,000元。
勞工處委聘香港工會聯合會(工聯會)及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勞聯)為服務機構,協助推行計劃。服務機構安排個案主任為參加者提供就業支援及跟進服務,包括就業諮詢、配對職位空缺、入職後跟進及支援、協助申請再就業津貼等。
參加計劃的人士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確認資料完整及準確後,勞工處會發放再就業津貼給合資格參加者。
如參加者經由服務機構參與計劃,該服務機構會負責跟進其個案。否則,本處會為合資格參加者安排一間服務機構跟進其個案。服務機構將安排個案主任聯絡參加者,並按參加者意願,為參加者提供就業支援及跟進服務。
參加者可自行尋找工作,亦可經服務機構配對職位空缺。參加者必須與僱主有直接僱傭關係。
參加者在連續完成6個月工作後,須於其後2個月內向服務機構遞交已填妥的《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申請第一期津貼。在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後,須於其後2個月內向服務機構遞交已填妥的《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申請第二期津貼。勞工處確認遞交的資料為完整準確後,會以支票形式發放津貼。
參加者須在提交《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時,提供工作證明予服務機構審核,例如工資紀錄、出勤紀錄、強積金供款紀錄或其他公司書面證明等。如參加者未能提供上述任何文件,須遞交由僱主簽署的《僱主聲明書》作為受僱證明,確認參加者的僱傭期。
參加者可在計劃網頁下載《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按此),或向服務機構或就業中心索取紙本《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
參加者須就每一期津貼在時限內遞交一份《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不應待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後才一併申請兩期津貼。
勞工處及其委聘的服務機構有權要求參加者提供相關資料,例如僱傭合約、工資/出勤/強積金/報稅表或其他指定資料等,以作審查。由提供工作證明文件予勞工處或其委聘的服務機構審核當日起計,參加者須保存有關紀錄及證明文件正本3年,供勞工處審核及覆檢用途。
參加者提供的資料須為真確無訛。若參加者故意提供虛假陳述、虛報或隱瞞資料,從而獲得或試圖獲得再就業津貼,即屬違法,勞工處有權將個案轉介至勞工處其他科別、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法定機構或/及執法機構跟進。參加者亦同意向政府歸還已發放的再就業津貼。
勞工處擁有發放津貼及其款額的最終審核權。如就本計劃的申請、條款及細則的詮釋有爭議,勞工處擁有最終決定權。
若以郵寄遞交登記表格,請先複印已填妥之申請表格以作紀錄,以及確保足夠郵遞時間及郵資。郵資不足的信件將不獲接收。
本參加者須知會按需要不時作出修訂,並以最新版本為準。如有查詢,請致電計劃熱線:2116 0131 / 2397 7277或瀏覽計劃網頁www.jobs.gov.hk/r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