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已恆常化並會每年推行。本屆計劃招聘期由2024年2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機構可以在招聘期內提交職位空缺資料及招聘青年。根據計劃的規定,參與計劃的機構只可就招聘期內入職的僱員申請津貼。
根據計劃的規定,參與計劃的青年會由香港機構僱用並派駐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僱用青年的香港機構須與受聘青年訂立書面僱傭合約,清楚列出所有聘用條件,並註明有關僱傭合約須符合香港相關法例並受香港法律保障。
機構需參照職位的職責及工作性質,按市場水平釐訂薪酬水平,並以每月18,000港元為最低水平。計劃鼓勵機構為受聘青年提供其他附帶福利,例如員工宿舍或租金補貼等,增加職位的吸引力。
機構須與受聘青年訂立書面僱傭合約,清楚列出所有聘用條件,並註明有關僱傭合約須符合香港相關法例並受香港法律保障。機構須按合約條款依時透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受聘青年支付每月工資。
除因法定要求(例如強制隔離)及/或特別工作安排(例如到其他城市出差)外,受聘青年須於機構的辦公場所內工作每週最少30小時。
機構須為受聘青年提供在職培訓,讓他們獲得裨益。
機構須在18個月的資助期內派駐受聘青年到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及接受在職培訓。如機構有實質需要,可派駐受聘青年在香港或大灣區以外的內地省市工作(下稱「在外派駐期」),為期最長6個月。
在特殊情況下,勞工處會考慮批准機構延長在外派駐期。有關詳情請參閱計劃的「參與機構指引」。
計劃給予機構的津貼期上限是18個月,並不是聘用青年受僱期的上限。機構聘請及派駐合資格青年到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及接受在職培訓,津貼期內可就每名受聘青年向勞工處申領每月10,000港元的津貼,為期最長18個月。
勞工處鼓勵機構在計劃津貼期屆滿後,繼續聘用青年為長期僱員。
任何持有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大學/大專院校在2022至2024年頒發的學士或以上學位,可合法在香港受僱工作的香港居民,皆可參加計劃。機構聘用的青年如屬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將不符合參與本計劃的資格:
獲得入境事務處批准,根據不同入境計劃申請在香港工作的海外及內地人才,以及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留港/回港就業的非本地畢業生;
過往12個月曾受僱於同一機構或其相聯公司(包括但不限於附屬公司、合營或聯營公司),不論以全職、兼職或任何形式僱用(以下註明有關在學實習職位的情況除外);或
與機構或其相聯公司的東主、合夥人或董事有直繫親屬關係。
儘管上述(ii)項有所規定,勞工處會按個別情況,批准機構聘用符合以下條件的青年參加計劃:
過往12個月在學期間,曾於同一機構或其相聯公司擔任為期不多於6個月的實習職位。機構須向勞工處遞交書面理據及證明文件作審核。
一般情況下,機構或其相聯公司只可就聘用同一青年,申請參與本計劃一次以獲取津貼。
若遇到有關情況,青年應盡快電郵至GBA-employment@labour.gov.hk通知勞工處,以便職員跟進有關個案。
刊登的職位空缺只展示由僱主提供其職位的主要資料。青年在申請職位及面試時,應向僱主詳細了解有關職位的職責範圍、入職要求、聘用條件(包括工資計算方法、工資期、休息日安排等)和其他員工福利。在考慮是否接受聘用時,青年亦應留意僱傭合約上的各項條款。遇有不明白或對自己不利的合約條款,應向家人、朋友或勞工處查詢。
青年成功獲聘後,應在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網站登記,以及與機構一同填妥「津貼初步申請及住宿安排申報表」(GBA-02),確認其接受取錄及參與計劃。機構將連同申請文件通知勞工處。
參與計劃期間,機構會在發薪後安排受聘青年簽署確認「僱員支取薪酬紀錄」(GBA-04),以申領津貼。機構必須透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受聘青年支付全數工資。
青年受僱期間、計劃完結或終止僱用後,應定期填寫由勞工處及/或委聘的服務機構提供的問卷,並協助勞工處及/或委聘的服務機構跟進工作情況及評估計劃的成效。
受聘青年可瀏覽計劃的專屬網頁,獲取在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及生活的實用資訊。
勞工處已委聘香港工聯會大灣區社會服務社(工聯會灣區社)及香港青年聯會為服務機構,為受聘青年提供在內地工作期間的支援服務,包括舉辦講座、團體活動、研學交流、法律及情緒支援等。參與計劃的青年可參閱計劃專屬網頁或聯絡服務機構以了解更多服務內容。電話熱線號碼為(8620)8551 8174,專人接聽時間為星期一至日上午9:00至晚上9:00(由工聯會灣區社接聽)。
此外,廣東省內已開通12355港澳青年服務熱線,重點向在粵的港澳青年提供實習就業,創新創業,志願服務,心理諮詢,法律援助等服務,及協助港澳青年解決在粵學習、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問題。青年在廣東省內可致電12355,根據語音提示選擇按鍵「6」接入港澳青年服務熱線,專人接聽時間為星期一至日上午8:30至晚上8:30。如青年並非於上述時段致電熱線,則可留言待相關職員回覆電話。職員也會根據情況,指引港澳青年到「大灣區青年家園」接受進一步服務。
機構(包括內地駐港機構)在香港及大灣區內地城市均有活躍業務運作,根據香港法例聘請並派駐合資格香港青年到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及為他們提供在職培訓,不論企業的業務性質或職位類別,均可參加計劃。計劃沒有名額限制。
所有參與計劃的機構所提供的職位空缺,均需經由勞工處處理及審批,以確保有關空缺符合計劃的規定。
有意參與計劃的機構,須先在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網站登記,然後於網上填妥計劃專屬的「職位招聘表」,提交職位空缺資料。請注意:聘用青年、發放工資和申請津貼的機構必須為同一機構。機構在填寫該表格前請細閱及同意表格內的注意事項。
如機構屬首次於計劃提供職位空缺,或商業登記證資料已更新,須一併提交有效的香港商業登記證或其他認可的註冊證明副本,以及提交在內地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有效的營業管業執照,或其他有效登記證的副本。
勞工處會按需要要求機構提交其他證明文件,包括辦公室租約、水/電費賬單、財務報告、銀行月結單、利得稅報稅表、員工薪金紀錄、周年申報表等,以核實機構在香港及大灣區內地城市均有業務、確定受聘青年的工作地點,及證明兩地公司的相聯關係等。
勞工處批核職位空缺後會以電郵方式發出職位審批通知。
勞工處審批職位空缺後,會通過不同渠道發放機構提供的職位空缺資料,機構亦可自行透過其他途徑進行招聘。機構須按照已批核的職位空缺條款招聘僱員。如機構提供的空缺內容有更改、已被填補或取消,須盡快以電話(2969 0460 / 2969 0446)或電郵方式通知勞工處,以便勞工處更新空缺資料或停止刊登該空缺。
機構須採取公平及具透明度的招聘及甄選程序,及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他反歧視條例的規定。機構進行甄選時,須查核申請人的學歷證明、其香港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及其他相關資料,確定申請人符合參與本計劃的資格,以及確保相關人士可合法在香港及內地工作。
根據計劃的規定,機構取錄的青年必須是可在香港合法受僱的香港居民。有關詳情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網頁。
機構取錄青年後,請填妥「津貼初步申請及住宿安排申報表」(GBA-02)。機構須安排受聘青年在表格上簽署,以確認其接受取錄,並連同以下文件副本,盡快(不遲於受聘青年入職後7個工作天內)以電郵方式交回勞工處作審核:
雙方簽訂的書面僱傭合約;
受聘青年的身份證明文件;及
受聘青年的學歷證明。
勞工處審批及確認所需文件齊備後,會發出「津貼初步批核書」,當中列明獲取錄青年在本計劃下的申請編號,作為機構隨後提交津貼申請時識別之用。
機構必須在職位獲審批並取得勞工處發出的「津貼初步批核書」,才可就聘用的青年申領津貼。在申領津貼前,機構必須按合約條款透過銀行轉賬方式先向受聘青年支付全數工資。
機構申領津貼時,須填妥「津貼申請表」(GBA-03)及「僱員支取薪酬紀錄」(GBA-04),以郵寄(香港太古城太古灣道14號11樓1101室)或電郵方式交回勞工處。
機構須安排受聘青年簽署確認「僱員支取薪酬紀錄」(GBA-04)及保留透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受聘青年支付工資的紀錄。勞工處會按需要要求機構提交支付工資證明(即銀行轉賬紀錄)以作審查。
勞工處審批所需文件後,將由庫務署以銀行轉賬形式向機構發放津貼。有關申領津貼的條件及詳情,請參閱計劃的「參與機構指引」。
可以。若受聘青年在某一個工資期並非整個月受僱,機構可申請的津貼會以受聘青年在該月受僱日數按比例計算。此外,若機構按香港法例容許的原因就某月份所支付的工資低於 18,000 港元,該月份可申請的津貼額會按比例下調。
如機構或受聘青年任何一方在津貼資助期結束前提出終止僱傭關係,機構須填妥「終止僱用通知書」(GBA- 05),並在終止合約後7個工作天內以電郵方式呈交勞工處。
津貼的目的是鼓勵僱主參與計劃,並彌補僱主培訓青年的額外開支。僱員收取的工資是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即使部分資金來自計劃下的津貼),須繳納薪俸稅。
僱主在計劃下收取的津貼屬於《稅務條例》第15(1)(c)條所訂明「與其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有關的補助金、津貼或相類似資助形式的款項」,有關津貼須被當作是營業收入,須繳納利得稅。就稅務扣除方面,僱主可申索扣除為產生應課稅的利潤而招致的員工工資,不論資金是否來自工資補貼。
根據內地出入境管制法,香港居民往來內地須持有由國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簽發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一般稱為回鄉證),在内地就業無須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無需進行就業許可、就業登記等方面證件或相關手續,並可在證件有效期間在內地逗留和生活。故此,參與計劃的青年在內地工作並不需要辦理就業證件。
持其他旅遊證件人士,如參與計劃並到內地工作,需要向內地相關機構申請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
香港居民從內地取得的工資、薪金,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8年8月31日宣佈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須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足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須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3月14日公佈《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如果無住所個人此前六年的任何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日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自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制度允許抵免,不會被雙重徵稅。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內地稅務或中國-香港稅收安排的詳情,請瀏覽「國家稅務總局」網頁及參考香港稅務局網頁內有關《雙重課稅寬免》的章節。
香港是按地域來源徵稅,如受僱工作來源自香港,即使有部分職務在香港以外地方執行,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不過,參與計劃的青年可按年申請豁免入息徵稅或稅務寬免。
若參與計劃的青年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與受僱工作有關的一切服務,則其在有關課稅年度從該受僱工作所得的全部入息可獲豁免徵收薪俸稅。另外,如參與計劃的青年在有關年度內停留在港總共不超過60天,期間即使有在香港提供服務,參與計劃的青年從該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仍可全部豁免繳稅。稅務局會以「身處當地天數」的方法計算停留在港是否總共超過60天,即使參與計劃的青年並非整天停留在港,亦會作一天計算。因此,除非同日往返香港,抵港及離港日會作兩天計算。
香港稅務居民在中國內地就提供服務所得入息而在當地繳付的個人所得稅(包括「源自世界各地收入」的應繳款項),可根據《稅務條例》第8(1C)及50條獲容許用作抵免就該入息而須在香港繳付的薪俸稅。
如參與計劃的青年想申請豁免入息徵稅或稅務寬免,必須分別填寫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附錄的第4部分(申請將全部或部分薪俸入息豁免徵稅)或第3部分(根據雙重課稅安排申請寬免),並提交佐證文件。申請人須提供內地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稅款收據、申請寬免款額的詳細計算表及行程表。
在處理豁免或寬免申索時,申請人可能要提供下列佐證文件:
列明申請人在有關課稅年度(例如1/4/2023-31/3/2024)在香港的出入境活動明細表,格式如下:
離港日期 | 抵港日期 | 到訪地點 (國家/城市的名稱) |
目的 (例如公幹、度假) |
|
---|---|---|---|---|
1. | ||||
2. | ||||
3. | ||||
4. |
參與計劃的青年如想查詢在內地已繳付的個人所得稅,根據《稅務條例》第8(1C)及50條獲容許用作抵免就該入息而須在香港繳付的薪俸稅,可致電稅務局查詢熱線187 8088。
參與計劃的青年按計劃派駐內地工作,並由香港公司僱用,薪金於香港支付,亦會按香港法例參與香港強制性公積金。由於青年與境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派遣到內地就業,並未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可無需參加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即: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亦無須繳存內地住房公積金。
青年應根據自身需要(包括不幸傷病時的保障、醫療開支等)購買額外的商業保險,如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意外保險及醫療保險等。個別商戶會向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的青年提供各種保險的優惠,詳情可參閱「大灣區青年卡」網頁。
按計劃的規定,參與計劃的青年根據香港法律受僱於香港僱主,在香港訂立僱傭合約,而僱員被派往內地工作,有關僱員仍然受本港的《僱傭條例》保障。遇到勞資糾紛,可致電香港勞工處24小時查詢熱線:2717 1771(此熱線由「1823」接聽)查詢及求助。
勞工處已委聘香港工聯會大灣區社會服務社(工聯會灣區社)及香港青年聯會為服務機構,為受聘青年提供在內地工作期間的支援服務。參與計劃的青年可致電(8620)8551 8174查詢及求助,專人接聽時間為星期一至日上午9:00至晚上9:00(由工聯會灣區社接聽)。
如遇到其他緊急事故需要支援,可聯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駐粵辦),聯絡方法可參閱網站: www.gdeto.gov.hk/tc/index.html
或聯絡香港入境事務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
24小時求助熱線:(852) 1868
WhatsApp求助熱線:(852) 1868
傳真:(852) 2519 3536
地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9樓
網站:www.immd.gov.hk/hkt/services/Assistance_Outside_Hong_Kong.html
如在內地遭遇意外或事故,應立刻向當地公安或相關的機關求助:
報警電話:110
醫療救護電話:120
消防火警電話:119
交通事故報警電話:122